保 密 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正在进行的会谈及合作《以下称“业务”) ,需要
取得对方的相关业务和技术资料,为此,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
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 市 区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在“过程”中由披露方以任何形式向接受方提供
的在披露之时不为公众所知晓的商业、技术及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信息、专有技术、商业计划、投资信息、营销策略、产品信息、图
纸及技术资料等相关业务和技术方面的书面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
“过程”是指从 年,月_ 日起为“业务”之目的披露方与接
受方通过会议、电话、传真、Email、参观以及其他方式,进行的直接或
间接接触、信息提供、项目执行及项目结题后五年的期间。
“载体”指用于植入、记载或反映“保密信息”的任何和所有的仪器、
模型、样品、原型、纸样文本、图纸、磁益、磁带、光盘、储存器、芯
片、单片机等物体,以及通过会议、电话、c-mail 等书面或口头传送的信
利。
“搜露方”是指甲方与乙方中向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接受方”是指甲方与乙方中接受另一方所提供保密信息的一方;
“关联公司”是指控制接受方或被接受方控制或被接受方另一“关联
公司”所控制的任何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其中“控制”意味着直接
或间接地拥有该等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的表决资本的 50%的所有权或
控制权,并且只有在该等拥有或控制权存续期间,该等企业、公司或其
他实体才被认为是接受方的“关联公司”。
第二条 双方责任
《一) 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披露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承担保密责任。
《二)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 《包括
新闻界人士) 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
了那些因为“业务”有必要知道该等“保密信息”的接受方或其“关联
公司”的有必要知道该等“保密信息”雇员或为接受方和/或其“关联公
司”提供咨询的咨询顾问、本申请项目国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
但前提条件是该等雇员、关联公司及咨询顾问、本申请项目国家主管部
门工作人员、专家,受到雇佣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所规定的比本协议更
严厉的保密义务的约束。接受方将对其“关联公司”或“关联公司”的
雇员或其咨询顾问、本申请项目国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的任何
未授权点发布、使用和/或技露“保密信息”的行为负责,无论是由于玻
忽或其他原因。双方也须促使各自代表不向第三方 〈(包括新闻界人士)
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
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
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适当所需的。
《三) 双方均须把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
的而需接触保密资料的各自负责任的代表的范围内。
(四) 非经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含有
对方或其代表披露的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五) 假如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经
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并应促使其代表在五(5)
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
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但是在不违
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条件下,双方可仅为本协议第四条之目的,保留上
述文件或材料的复制件一份;
《六) 甲乙双方将以并应促使各自的代表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
类似资料的保护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
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甲乙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
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
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