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濮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乙方:
为保障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生育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服务,有效利用生育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濮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濮阳市人民政府令[2009]2号),甲方确定乙方为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和濮阳市政府颁布的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共同致力于优化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不断提高生育保险医疗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生育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生育医疗保障服务。
甲乙双方有义务指导、教育生育职工自觉遵守生育保险各项规定;有权就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乙方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生育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并制定执行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生育职工就医提供方便。
乙方须指定一名院级领导负责生育保险工作,成立生育保险管理科(办),并配备1-3名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服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