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原平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
乙方:原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为保障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以下称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伤保险的各项具体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权就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医疗事项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有关规定,并在当地有关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第四条 乙方应有一名机构负责人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并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乙方应结合本机构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并及时向本机构人员和工伤职工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第五条 乙方应利用计算机手段管理,并根据已有信息按规定做好工伤职工医疗服务、工伤旧伤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