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德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号: 44010600082991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 205 号伟诚广场 2406
代表人:梁湘文
乙方:(接收方)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乙方为一专业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企业;甲方拟委托乙方进行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为此目的,甲方需要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可能获得
甲方某些商业保密信息,且该商业保密信息属甲方所有或掌握;
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达成条款:
第工条保密信息的定义
1.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披露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或者接收方知悉
的、与项目有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
想、项目要求、项目建议、项目方案、项目参与方、项目实施进度、
甲方经营信息等各种信息。
1.2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口头、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
光盘、软件、录音、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法律法规认可的
其他介质形式传递。
第2 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1 接收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用途。接收方不得
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本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2.2 接收方保证对披露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按本协议
约定予以保密。
2.3 接收方为与项目有关的目的,仅可向其有知悉必要的雇员和管理
人员(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不得
向关联人员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员的家人、朋友、未
参与本项目的同事等)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在关联人员知悉该保密信
息前,接收方应向其提示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并
促使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并就关联人员违反本协
议项下保密义务的行为向披露方承担责任。
2.4 接收方应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2.5 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5.1 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
式属接收方所有或由接收方知悉;
2.5.2 非因接收方原因,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5.3 经披露方事先或事后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保密信息;
2.5.4 接收方应司法、行政、监管机构有权机关之要求,或法律法规
规定,或适用于接收方的专业准则的要求披露保密信息。
第3条违约责任
接收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应依法赔偿给披露方
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接收方违约应向披路方一次性赔偿过往所有合
同总额两倍的违约金。
第4条协议有效期
4.1 本协议经由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保密期限截至所有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为止。
4.3 本协议一旦终止,协议所涉及的由披露方送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
信息, 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需
马上交还披露方,或者按披露方的要求予以销毁。
第5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5.2.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 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在广东省深圳市进行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 仲裁裁决为终局
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5.3.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
项外,双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本协议的部分条款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