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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罪影响子女亲属考公,这公平合理吗?

2025-01-02 10:36    政务民生    来源:365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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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uzzle 北京师范大学 文艺学博士

在说罗翔老师的观点之前,我想先说一个理论。这个理论的提出者是德国的社会学家卢曼,他认为,进入现代社会,当随着阶层制度的废除,社会的分化方向由纵向改为横向,“功能分化”成为了主导社会分化的主要方式,其外在表现则是经济、政治、教育、科学、传媒等开始成为独立的子系统,并发挥其各自的功能。具体到系统内部来看,主导子系统运作的基础是其自成体系的“符码”,如法律系统内部的符码是合法/非法、大众媒介内的符码是讯息/非讯息、科学内的符码是真理/非真理。子系统的运作具有封闭的倾向,并拒绝其它子系统符码的干扰。

这个话听起来可能有点难以理解。不过,我们可以从罗翔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发言中做例子来加以说明。在罗翔以及相关法律工作者的发言中,他们的主张非常简单,即一个人只有犯罪了才能受到惩罚,不能将父母一代的罪责让子女一代承担。

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个观点的是非对错。但如果我们脱离法律的视角,转到政治学的视角来看,那么政治学对于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等的看法,则是不同群体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在这个角度上说,中国人里有一部分支持废除“一人犯罪家属不能考公”的做法, 而另一些人则表示反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最后到底要不要废除这个规定的关键在于双方如何博弈与妥协,而不是“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除了法律与政治学之外,社会学、教育学、犯罪学等等都各自有自己的理论框架。这些理论从各个不同的角度都可以对这个问题进行阐释,在这里就不一一赘述。

而在这里,真正的问题在于各个子系统之间的运作都是相对封闭的,甚至有些子系统之间的运转逻辑都是有冲突的。举个很容易理解的例子,对于新闻行业而言,真相是最重要的,但如果真的出了某个重大案件,媒体如实报道的话,反而可能引发社会的恐慌乃至政局的动荡,而在政治系统中,稳定和秩序的价值要远大于真相。如此一来,即便这些媒体报道的内容其实并不涉及某些官员,但这些官员仍然有可能对这些报道进行干预乃至封杀。

罗翔和其他这些支持废除该规定的律师的说法,严格说起来对也不对。说他对,是因为这个东西在法律这个系统的符码里的确讲得通。说他不对,是因为这个社会的运转需要无数个子系统,而法律只不过是其中之一。

当年法国废除死刑的时候,根据统计全国大约只有10%的国民支持废除死刑,但就是在这样一个比例下,废除死刑的法案获得了通过。无论你在法律角度上如何证明废除死刑是正确的,但是在政治角度上,则可以说废除死刑的法案完全无视了广大普通民众的诉求,是一个失败的法案。

在这个角度上说,现实中很多“专家”的言论之所以让人难以理解,是因为这些“专家”的发言是基于自身的学科逻辑而得出的,而被读者、观众看到的时候已经经过了媒体一层的“转译”,普通的观众、读者又会基于各自的立场对这些专家的言论进行解读——由于普通读者并不熟悉专家们发言的符码系统,这就非常容易导致因为子系统的符码不可通约而出现误读。

正因如此,尽管现代社会看起来无比发达和繁荣,但实际上也非常脆弱。因为这种子系统的存在,使得社会想要寻找到共识越来越难。如果说在古代,“罪犯子女不得参加科举”是一个普通人基于朴素的道德理念可以理解的规定的话,那么在法律成为现代社会一个独立的子系统的前提下,法律从业者自身所遵从的法律本身的逻辑,实际上已经与很多普通人基本的道德观出现了巨大差异。而更重要的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每一个子系统都会强调自己这个系统的价值有多么重要,普通人越是站在子系统之外对这些观点加以反对,子系统内的人就越认为这些人冥顽不化需要被“启蒙”,却忘了自己也是他人子系统的“外人”。

当然,有些人可能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说,罗翔老师等人的观点体现的就是“依法治国”。但实际上,“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在于“法”,而且还有“国”。何谓“国”?国家产生于共识,而这种共识的基础可能是血缘、文化或者一些历史传统,法律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如果说站在法律子系统的角度强调“依法治国”,而不去考虑“国”本身的稳定与否,那么即便“依法”了,“治国”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我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中国一个国家的问题。在欧美国家,由于他们的经济更发达、学术体系更完善、进入现代社会更早,这种子系统之间的冲突实际上表现的比中国还要剧烈一些。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还是在于提升整体的人文教育素养,也就是尽量让不同的学科——也包括理工科——能在自己所归属的“子系统”之外,了解其他子系统的符码体系和运转逻辑,在这个基础上才能互相的理解,并且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如果国家的教育体系还做不到这一点,那么至少对于个人来说,多了解一些不同学科基础知识和思维逻辑,也能够很好的破除观点的偏执。

最后,从国家的层面来说,其实我国在犯罪人员子女就业方面的限制是在不断放宽的。就今天而言,除了公检法、民航、军队等特殊机关外,大多数行业——甚至包括一部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已经只要求本人无犯罪记录即可。而所谓的“只有当人实施犯罪,才能施以刑罚。无论能够实现多么美妙的社会效果,都不能突破‘无罪不罚’这个最基本的底线”也是根本禁不住反驳的——说个例子,张三的父亲叛逃到A国,张三毕业后报考国安部门且各方面成绩合格,那国安部门是该录取还是不该录取?如果按照这些法律从业者的理论,似乎不应该限制,但让一个叛逃人员的子女进入国安部门工作,就真的合适么?

未来更可行的方案,是针对不同的犯罪类型、不同的部门岗位性质,在这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规定,并将相关方案公布。如果说张三的父亲因为酒驾被判了五个月而让张三不能进国安,普通人或许会觉得有点可惜,但如果张三的父亲因为间谍罪而被判刑张三却进了国安,那这个事可就不是一句“无罪不罚”可以解释过去的了。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