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第五章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责任

2024-09-03 19:59    政府片论    来源:365文库

现在我们把注意力放在这段插话中的最后一个主题上:某种“责任”,按照我们作者的说法,也就是最高权力所具有的——“制定法律的责任”。

他说:“目前,最高权力的‘权利’便是制定法律,但是从深层次来讲,这同样也是它的责任。由于每个成员的行为都被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因此,他们的上策便是接受国家在意志宣言中的指示。但是,一个国家的人是如此之多,要想给每一个特定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作出指示,这是不可能办到的,因此,国家便针对所有人颁布了通用的法规,以使所有人都了解到任何方面(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永久信息。这样一来,便能使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他人的;他身上肩负着何种孤立责任和相关责任;分别应当被视为正直、虚假,以及次要的事物是哪些;每个人的自然自由应当保留在何种程度;他为社会的利益付出了什么代价;对于国家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旨在促进并保障社会安宁的权力,人们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去节制地使用和实践。”

他的话还是这么模棱两可,就像他之前所说的一样晦涩。至于“最高权力”是何物,我们应该是记得的,按照作者之前刚作出的定义(他也常常说到这个),它不多不少地正是“制定法律的权力”。作者告诉我们,这种权力的“责任”便是制定法律。根据这些,我们可以得知些什么?——它的“责任”便是做它该做的事,简短地来说,也就是成为它本身。这就是这段话,在被作者安排成了“由于、以使、但是”这样的结构后,呈现在我们面前,试图向我们证明它的正确。至少,它的第一句话就让我产生了这种明显的感觉。

为了完善“制定法律”一词的内涵,以使得它能够充分地表述前一段所附加的内容,作者在此处添加了一些之前缺乏的东西。我们现在能感觉到,他所讲到的“责任”其实是有另一层含义的,但是,这种含义比之前的更缺乏说服力。我们的作者说(扼要重复他之前已讲过的):“目前,最高权力的‘权利’便是制定法律。”我们看到,在上一章里,这个“权利”指的是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的权力。在这里,作者又补充道:“但是从深层次来讲,这同样也是它的责任。”那么它的“责任”是要做什么?难道就是去做之前作者宣称的权力范围内的事——在一切情况下制定法律?或者(也就是换了一种表达方式,用我们作者表达此目的时所用的话),保持“绝对性”是它的责任。而这样一种责任也许更应当被视为唯一的一项责任。

同时,如果我的猜想是正确的,他之前早就想作出的这种评论可能只是看上去很公正、重要,但表述却十分含糊,并且与之前所说的意图没有明确的关联。我想,这里的“责任”,他主要并不是指实际上的“制定”法律,而是采取恰当的方式去“传播在任何情况下制定出的一切法学知识”。这样的一种责任(用我们作者自己的话来说)是人们熟知的,它最主要的内容并不是“发布‘指令’”,而是强调这些是应当“被接受”的。

同时,对于最高权力的责任、立法机关(指最高立法机关)的责任,和那些被认为具有绝对权力的人是什么,我必须承认,我本身对这些是没有兴趣的。并不是因为我希望服从者对统治者减少警惕之心,或是在行为上无限制地服从他们的命令,要不然我肯定会夸夸其谈统治者“责任”的强制性,以及强调他们拥有得到人民服从的“权力”。我所担心的是,我会在论述中陷入谬误和困惑的泥潭。

我想,当说到我个人的责任(政治责任)时,我还是很理解它的内涵的。但我无法说服自己把这种理解套用在我们的最高统治者身上,而且还是以很正式的说教形式。我的“责任”是,如果我未做法律所规定我要做的事,我就应当受到惩罚——这样的理解对于“责任”一词而言,是根本而恰当的。而最高统治者具有这样的责任吗?没有。因为,如果他们会因为做了某事或未做某事而依法受到惩罚的话,他们就不是最高统治者了,要知道正是最高统治者规定了哪些人应当受到惩罚。

如果把“责任”这一词套用到我们所说的最高统治者身上,意义就明显变成了象征性的,并且不恰当。因此,如果我们就用这种意义来解释最高统治者的“责任”,我们是可以从任何命题中得出同样结论的。但如果用另一种意义来解释它,我们也许可以总结出结论,并且这个结论也是恰当的。

我们可以这样来假设它的意义——我知道我是按照“责任”一词的不恰当含义来使用的:在人民群众中尽一切可能在去传播立法机构的意志,这是立法机构自身的责任。对于这一假设命题,我是毫无保留地赞同的。如果我们的作者也是这样想的话,我愿衷心地拥护他、赞美他。

在这样的一种观点中,我们的作者希望看到怎样的独特制度呢?顶着“责任”一词的名义,他能为立法机构找到何种独特的责任?目前这些都还不是明显的。这些本应当是得到明确表述的,但作者的表达却显得它们似乎和每种意图都能沾上边。同样,我们已不止一次地在非刻意的情况下发现作者是如此善辩,这也造成了我们理解此词含义的难度加剧——对于一个期望理解作者意图的读者而言,没有比这更让人懊恼的了。一开始,他亲口提出了“责任”这个词,接着,又以一个检查者的身份告诉我们什么是“应该”做的,而且还带着一个检查者应有的庄重感。当他的讲述进行到一半,他又以普罗秋斯(1)的身份出现了,就像一个“历史学家”,在不经意的情况下把重点转移到了这个论述上,但既不在过程中提醒读者话题的转变,也不在结尾告知读者结论的详情。人们在看待“是”和“应该是”时,的确常常把它们视为彼此相反的反义词,似乎我们的作者也受到了影响,在服从主义的干扰下没有仔细考量这两者的差异。在他作论述的这一段中,第二句写道,他们(人民)的上策便是接受国家(统治主体)在意志宣言中的指示;而在接下来的一句里,他又告诉我们,一个国家所“应该”做的,正是它的确在做的。他又说,“但是,一个国家的人是如此之多,要想给每一个特定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作出指示”(无论这种指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这是不可能办到的,因此,国家便针对所有人颁布了”(的确颁布了)“通用的法规”(大体上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颁布的任何法规),“以使所有人都了解到任何方面(无论是积极还是消极)的永久信息。这样一来,便能使每个人都知道——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他人的;他身上肩负着何种孤立责任和相关责任。”我们的作者讲的就是这些。因此,通过这种观点,他所“希望”实现的所有事物都是已经实现了的。对于我们本国,以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他都不希望出现任何他已见到过的、已实现了的事物;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他都不希望出现任何非必须实现的事物。因此,统治者对于作者对他们的责任进行的描述是很乐于接受的,因为这种说法削减了他们的责任。他完全没有在这部分中给出任何有指导意义的内容,但是,在一些机缘巧合的情况下,他看上去又像是给出了。

然而,潜伏着最大问题的并不是离题甚远的段落,而是在于这些好献殷勤的崇拜者。他们只是简单地看了一眼,就赞许了这种传播法学知识的计划。假如我们作者的作品因为自身的神秘而显得庄重,假如这些作品中的大多数都被印上了代表“权威”的记号(无论是在哪种学说里),那么我们所读到的那本书就会像一本教科书般发挥作用,让我们能够在没有空前暴力强制的情况下,就演绎出一个应当服从此计划的人具有哪些义务。在这个玄妙的段落里,虽然不是满篇同样的单词,但表达的却都是同一个意思,作者无数次地在这里向我们“普及”、让我们“理解”这些东西。那么,我也可以凭借着“责任”一词给立法机关施压,让它们刻不容缓地去落实至今尚未被考虑过或尚未被执行的项目。我可以带着一种权威的口吻督促它们工作;我可以命令它们立刻把以往法院判决记录中那些还能找到的、零零散散的资料全部公示,这些资料中,有些是仅出现在一般法中并被忽略了的,有些是为了应对未来发生的状况而应公示的资料,有些是为了让人们理解一般法而改编出的被完善过的成文法;有些是把整个法律拆分成了多套“法规”,“法规”的具体数目与牵扯到的人员数一样多;有的是为了向人们宣告其各自财产的单独法令——这些工作都是人民殷切期待被完成的工作,但专业人士却被吓得瑟瑟发抖,懒散的立法机关则在一旁呆立着。

我认为,对于立法机构的经济而言,以上所有的这些重要事项,以及许多有关服从细则的事项,它们都是一个勤奋的沉思者所提出过的内容。如果有必要的话,我会通过我们作者那玄妙的权威来强调这些内容。我相信之前提到的东西都是必要的,它们可以让每个人知道自己所应该知道的——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自己的,什么是他人的(作者就是这样表述的);他身上所肩负的责任中,哪些是孤立的,哪些是相关的;分别应当被视为正直、虚假,以及次要的事物是哪些;每个人的自然自由应当保留在何种程度;他为社会的利益付出了什么代价;对于国家分配给每一个人的,旨在促进并保障社会安宁的权力,人们应当通过什么方式去有节制地使用和实践。在我要与作者作别之时,我很高兴我读完了这喜悦的结束语。也许,人们在认真地研读后并不会对这段话感到完全满意,但他的耳朵仍会觉得这段话听上去很舒服,心仍会感到暖烘烘的。

现在,是时候停止这场既乏味又复杂的文字之战了。这种纠缠于文字的战役在这最后两章是最使人疲倦的,也许,读者们也认为很枯燥吧。至于我们的作者,他在写这两段时恐怕经受了难以言表的枯燥。怎样来弥补呢?假如这两段是存在某种意义的,那么我便会专心地去发掘这种意义,可我最终却发现它们不过就是一堆纯文字罢了。假如这段文字里存在着某种哪怕有错的学说,那么找出其中存在的错误倒也是件简单之事,可事实却更糟,因为它们是“毫无意义”的。因此,我费如此多的精力在此处究竟是为了什么好处,还是由读者们来判断吧。

“好吧,那么,”一位反对者大声说道,“你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已经完成了,但按照你自己说的,这篇文章是没有什么教导意义的,你自己都说了它是一本不值得研读的书,那你为何还在它身上煞费心神?”

我的想法是,我要为作者的那些胆怯的崇拜者们作出一些引导,让他们能够醒悟过来;我还要激励他们,让他们对自己的能力自信一点,而不要总迷信地认定那些大人物说的话就是权威的;我要帮助他们从权威的桎梏中脱离出来,让他们知道,当遇上读不懂的文章,有可能是读者的错,也有可能是作者的错;我还要教会他们去区分哪些是浮华的辞藻,哪些才具有可靠的内涵;我还要警示他们,不要把注意力全放在字词上,因为那些听上去好听、回想时却令人困惑的东西不会总能帮助我们作出判断;我还要告诉他们哪些是我们的作者能力所及的,哪些又是超出了他能力范围的,以及哪些是他没有去做的,哪些又是他因做不到而没去做的;我还要告诉他们,就算是保持无知,也不要去汲取哪些错误的谬论;我要告诉他们,我们的作者并不是他所标榜的那种法律解释者,但是,我们可以期待另一个人成为真正的解释者。我的反对者说:“那么,谁将去成为这另一个人呢?是你自己吗?”不,肯定不是的。我的任务已经完成了,那便是开拓出这个人去时所要走的路。

————————————————————

(1) 普罗秋斯是希腊神话中的海神,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变换外形。——译者注


上一篇:第四章 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利
下一篇:无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