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保证依法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合同,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公司业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与外单位或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协议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件。
本办法所称合同指公司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或所属单位名义依法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与外部或内部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及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和会签、审查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实行二级合同管理。公司企业管理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合同管理;各部门负责其专业合同的管理、各单位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
企业管理部设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各单位和部门可设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其上岗条件应逐步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除法定代表人外,单位和部门中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经办人员。
第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㈠ 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㈡ 制定、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办法;
㈢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可行性调查、谈判和签约;
㈣ 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㈤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并向公司主管负责人报告。
㈥ 办理公司重大合同的公证、鉴证;代理公司处理合同纠纷;主持公司所属单位之间合同争议的调解;
㈦ 制止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并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
㈧ 负责公司的“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材料上报工作;
㈨ 负责公司合同管理方面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合同管理人员职责
㈠ 协助合同经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㈡ 审查合同,防止超计划、超范围或不完善、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㈢ 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和纠纷;
㈣ 制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行为,并及时向企业领导及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
㈤ 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㈥ 负责合同台帐、档案的建立及合同文本(包括协议书有关电报、信函、图表等)的管理;
㈦ 保守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 合同经办人员的职责
㈠ 依法签订、变更、解除合同;
㈡ 提请管理部门审查其经办的合同;
㈢ 对所签合同负有认真履行的责任,及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㈣ 及时向企业管理人员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必要时可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㈤ 依法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㈥ 保管好合同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等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七条 合同经办人员必须经单位考核批准才能担任。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订立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 合同应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条款。各类合同应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合同管理部门备置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供各单位草拟合同条款时参考。
没有示范文本的合同或由经办人自拟合同文稿订立的合同、协议,必须事先经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使用。
合同应做到:条款齐全、责任明确、逻辑性强、文字表达准确、字迹清楚。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员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明确了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者,不得代表企业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还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控制合同风险
㈠ 对对方履约能力(包括资格资质、资信能力)进行调查,涉外合同的外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办理;
㈡ 对方当事人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
㈢ 对方当事人应出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
㈣ 对方当事人应出示银行资信证明;
㈤ 有资质等级要求的合同,对方应出示资质等级证书;
㈥ 对履行期限较长(一年以上)、风险较大的合同应采用必要的担保方式签订合同。
分包合同(包括接受分包和对外分包)也应按本条执行。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㈠ 保证;㈡ 抵押;㈢ 质押;㈣ 留置;㈤ 定金。
可提供担保的单位、财产范围等按照《担保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一般不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单位,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方可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下列合同时必须有合同管理部门参与草签、谈判。
㈠ 建设工程合同;
㈡ 涉外合同;
㈢ 技术要求复杂、周期较长的合同;
㈣ 对外承包及租赁、涉及商标专利技术转让的合同;
㈤ 对外投资、合伙、合资、合作、兼并、联营等合同;
第四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合同范围
一、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对外或内部各单位之间签订下列合同、协议,无论标的额大小,一律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
1、对外投资、合伙、合资、合作、合并、兼并、联营、承包合同;
2、涉外合同,包括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和备忘录。
3、担保合同。
二、凡公司及所属单位、部门对外或内部单位之间签订的下列合同:
1、标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合同;
2、标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加工、制造合同;
3、标的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它合同。
标的额在限额以下的合同、协议,由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审查,每季度向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对未经审查的合同应当拒绝付款。
第十七条 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㈠ 签约双方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㈡ 签约双方是否自愿、平等;
㈢ 签约双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㈣ 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可行并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㈤ 文字是否准确。
第十八条 合同审查程序
㈠ 合同审查统一采用《合同评审表》的形式,由公司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㈡ 需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合同必须先经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初审,由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或合同经办人员连同有关部门会签的评审表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同送审。
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和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对送审的合同,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签署意见,经办人员按审批意见办理。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不得对外签订限额以上的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对合同的主要条款与合同经办人员或单位发生分歧时,以合同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为准,并连同合同文本一并呈报分管领导签存。
第二十一条 合同需要公证、鉴证的,应向法定机关办理公证、鉴证。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台账,负责合同、《合同审查表》及有关材料的归档。
领有《授权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的单位(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登记。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经办人员负责合同的履行,如履行中发现问题,合同经办人员要积极解决,必要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的情况和对方履约能力。发现合同确实不能履行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合同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转让或终止的,必须事先与合同管理部门联系,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法律帮助,并做好记录和有关材料的收存。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