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缴纳规定
【地区】上海市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上海市
【颁布日期】2002.03.05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2.04.10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
(2002年3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关解释)
本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