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1)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1)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2) 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4) 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5)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6)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7)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第二章 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1)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2)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在自己的信念基础上作出评价。
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4)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第三章 考核的分类
第八条 (人事考核的分类)
人事考核对被考核人员的分类如下:
1)E(Extra临时工阶层)——临时工。
2)J(Junior作业层)——I、Ⅱ、Ⅲ、Ⅳ级职工。
3)S(Senior中间管理层)——V、Ⅵ、Ⅷ级职工。
4)M(Management经营决策层)——Ⅷ、Ⅸ、X、Ⅺ级职工。
第九条 (人事考核表)
人事考核表,按上述人员分类,分为4种,即《J人事考核表》,《S人事考核表》,《M人事考核表》和《E人事考核表》。
第十条 (考核的等级)
1)S——出色、不可挑剔(超群级)。
2)A——满意、不负众望(优秀级)。
3)B——称职、令人安心(较好级)。
4)C——有问题、需要注意(较差级)。
5)D——危险、勉强维持(很差级)。
第四章 考核的实施
第十一条 (实施期与考核期)
1)人事考核的实施期一年二次,三月和九月。
2)考核观察期如下:
①与三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九月一日起至第二年的二月底,为期6个月。
②与九月的实施期相对应的考核观察期,从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为期6个月。
第十二条 (考核者)
1)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2)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即考核人员,原则上按下列表中规定执行。
3)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4)因一次考核者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