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1)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1)兼职、特约人员。
2)连续出勤不满6个月者。
3)考核期间休假停职6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1)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2) 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3)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