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案第0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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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卫生部办理
提 案 人:支建华
主 题 词:老年,社会保障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近年来国家围绕13亿人民关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大事,做出了一系列的决策,拟通过总计8500亿的投入,重点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等五项改革措施,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明显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是我国人口众多,人均收入水平低,城乡、区域差距大,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仍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在明确目标方向和体系框架的基础上,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和不懈的探索,才能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医药卫生体制,其中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就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日益加剧,2009年最新的调查数据表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我国总人口的12.5%,而且其中有70%居住于农村,经济收入低或经济来源少。政府虽然已根据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和特点开展了在未来10年内逐步惠及中国绝大多数老龄人口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但是与此同时应该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老年人不仅劳动能力下降,经济收入低,而且随着生理功能及抵御疾病能力的减退,患病率明显提高,对医疗服务的需求量明显加大,若不对现有老年人医疗保障体制进行改革,减少老年人就医负担,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现建议如下:
一、差别化对待老龄人口人均缴费和政府费用补偿模式,提高老龄人口的健康医疗保障水平。
卫生筹资的公平性应以社会公民的支付能力为评价基础,应强调不同收入水平个体依据个人支付能力支付不同的卫生费用。体现在医疗制度上应该是每个遭遇疾病风险的人要根据实际支付能力缴纳卫生费用,以实现高收入者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确保低收入者在遭遇相同疾病风险时具有相同的支付能力。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下的个人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但在退休后就不再缴纳。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既考虑到公平性,又照顾到退休后人群收入减少的特点。但我国目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则不分个人收入高低,也不分个人的年龄,均采用相同的缴费并享受相同的政府补偿,而且其筹资方式是以户为单位参加,一旦家人或在外打工的人员没有参加合作医疗,则家中老年人也就丧失了医疗保障。
针对上述现象建议适当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参保老龄人口的医疗补偿标准,并通过减免农村老龄人口的缴费标准、取消老龄人口以户参保的规定或采用“强制”赡养人为老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等规定,逐步提高老龄人的医疗保障水平。城镇参保老年人的缴费标准也可进行适当减免,至少应低于普通人群的缴费标准。
二、差别化对待老龄人口“大病统筹”为主的医保模式,以适应“慢病多、长疗程”老龄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
目前我国现行的城镇居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职工医疗保险均是采用“大病统筹”的模式,该模式从我国国情和国家财政以及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的承受能力出发,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最基本的大病医疗保障。但是该模式并未考虑到各年龄段的需求差异,而只是照顾普通人群的经济承受力,因此说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并未给予老年人任何特殊关照。实际上我国的相关调查表明,老年人慢病患病率是普通人群的4.2倍,平均71.4%的老年人患有慢性疾病,其中42%的人患有2~3种疾病,而且多需要长时间的维持治疗,如果为获得“大病统筹”补偿而住院的话,其个人承担比例要远远超过门诊开药的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江苏等地已开始对现行的“大病统筹”模式进行了改革,出台了《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在不增加个人缴费并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参保老年人的普通门诊费用负担,并调整了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虽然报销比例仍有一定的限度,但已体现出地方政府对老年人医疗保障需求的关注,故建议将北京市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