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 [2006] 39 号 。 颁布时间: 2006. 03. 2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0 号,
以下简称 20 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中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 20 号令的规定一并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 20 号令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以按照 20 号令的有
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按照 20 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
行缴费义务,且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可以
参照 20 号令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 单位按照 20 号令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 报送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
《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报送办法另行规定
中央所属在京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在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生效之日
起 30 日内,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在其条件发生变化时,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中止
或恢复缴费的,亦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其单位缴费应先在企业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
费不足列支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费用) ,其中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铝
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
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2003] 105 号) ,进
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和按照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印发<中关村科
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 [2001]
98 号) 进行企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