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考委《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关的基本概念:
①学科分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艺术学、军事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安学、语言学、新闻学。
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分为:专科(A)、独立本科段(B)、本科(C,含基础科段、本科段)。
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为理论课程(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
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政治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毛泽东思想概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国革命史、中共党史、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等。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共基础课包括: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英语(一)、英语(二)、普通物理、物理(工)、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大学语文、普通逻辑等。
④本办法规定的“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是指名称一致、学分相当(学分数等于或高于被免试课程),并在专业培养目标中地位、作用及要求掌握的程度一致的理论课程;“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是指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考核课程不在此列。
第三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符合本规定的均可免考相应课程。
第四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五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六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公共政治课、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非本专业加试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生报考我省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名称和要求相同的其他课程。
第七条 各类高等学校的本科肄业生、退学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免考已学过并取得合格成绩的公共政治课、公共基础课以及名称和要求相同的课程。
第八条 各类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含专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生,报考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专业,除按照上述规定免考课程外,还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对应的课程。即:
1.经济学、管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课程;
2.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财)、高等数学(二)(财)、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工程数学、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复变函数与积分变换课程;
3.物理类专业毕业生可以免考普通物理、物理(工)课程;
4.汉语言文学类、秘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课程;
5.各类英语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6.电工电子信息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课程;
7.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法学概论课程;
8.化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化学基础课程;
9.教育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教育学课程;
10.药学专业毕业生可免考药理学课程。
第九条 凡取得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或者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总成绩60%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第十条 凡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课程;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合格成绩者,可免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课程。
第十一条 凡取得全国计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