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 (试行)
2012-06-08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的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分类: 1、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公共基础课: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高等数学基础、线性代数、线性代数(经管类)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经管类)、物理(工)、大学语文、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艺术专业英语、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经济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财经类)等; 3、专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