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
5月23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考委颁发的《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定》,结合我区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民教育系列的各类高等学校及自学考试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参加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提出课程免考申请。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公共政治课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邓小平理论概论、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公共基础课为: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二)、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工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二)、物理(工)、大学语文(专)、大学语文(本)、汉语文、计算机应用基础、英语(一)、英语(二)、日语(二)、俄语(二)、政治经济学(财)、经济法概论(财)、经济法概论等。 第四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及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