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次研究《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卡》的用处之后,今天我又不辞辛苦,夜以继日的研究了从2011-07-01开始扣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用处,用通俗易懂的话语来描述我的见解,已下只是个人见解(资料来源于网站)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还望指正,但不接受砖头。还是那句话感谢CCTV,感谢天天向上,感谢神马,感谢…….内牛满面!!!(以下红色字体是我个人的见解)
1、为什么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2009年以来,国家相继发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并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这些规定都明确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可以按规定实行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跨省市的转移接续。另外,将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了贯彻《社会保险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有必要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
2、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3、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如何参保缴费?答: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4、为什么要设定过渡期?哪些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可以采取过渡期缴费办法?答:考虑到此次政策调整涉及人群范围广,社会影响大,且企业和个人的实际负担都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为实现平稳过渡,本市对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分别设定了五年和三年的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非城镇户籍人员,以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中已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人员,2011年7月起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上述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5、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这是由综保转城保的缴费基数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具体办法为: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举例来说,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参保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6、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如何确定?这是由综保转城保的缴费比例答: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别为养老8%,医疗1%。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制作了两个表格:
缴费基数的算法
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5%
2013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014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
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2015年度3月份后
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单位与个人的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
养老
医疗
工伤
单位
22%
6%
0.5%
个人
8%
1%
0
有了这两个表格那就能明白的计算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怎么扣除的了。
所有上海市外来人员只要是交了这两个保险的大家扣得钱都是一样的,所以不用东看细看了。算法是:
首先算基数,上海市2011年上一年度即2010年度的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是3896元(看到这个3896有木有惭愧的,有木有。。。)
依据上表2011年度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来算是 3896*40%=1558元
个人交的部分:
养老保险 1558*8%=124.64元(工资单上的124.7元)
医疗保险 1558*1%=15.58元(工资单上的15.6元)
失业保险不用交
你本人交的钱总共是 140.3元。
公司帮你交的部分:
养老保险 1558*22%=342.76元
医疗保险 1558*6%=93.48元
失业保险 1558*0.5%=7.79元
公司帮你交了 444.03元
然后公司交的钱和个人交的钱加起来每个月有584.25元,2011年度9个月就是5258.11元。那个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从7月份开始就不交了,不信的话你可以去查查自己的账户。那个每个月打进去20块钱能买洗衣粉和TT的钱如果你还没有用完的话,不用担心被和谐,这钱会一直在里面直到你用完为止,。
7、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参保后又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1〕15号)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8、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答: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