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姓名
XX
学号
XX
专业
行政管理本科
班级
2012秋
学校
XX大学
指导教师
XX
2014年11 月23日
目录
一、当前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3
1、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 3
2、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建设 3
3、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 4
4、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各项救助工作的完善 4
二、当前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
1、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不精确 4
2、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不能满足 5
3、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过程缓慢 6
4、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范围偏窄标准偏低 6
5、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缺乏针对性特殊考虑及法律保障 6
6、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方式多样性和分散性存在体制性障碍 6
三、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7
1、救助资金的短缺 7
2、政府垄断社会救助事务 7
3、救助的制度性缺陷 8
四、当前加强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的方法思考 8
1、政府应加大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 8
2、扩大残疾人低保覆盖率,做到应保尽保 8
3、逐步完善残疾人医疗、康复专项救助制度 9
4、高度重视残疾人中特殊人群的救助 9
5、加强合作交流,借鉴其他地方的救助经验 9
五、结论 9
【参考文献】: 11
浅论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残疾人是弱势群体的典型代表,在我国,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是最基础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政府通过制定各种残疾人救助政策,再通过基层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来得以落实。但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有取得进步的地方,也有许多至今仍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出这些问题并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自己的建议,对今后改进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提升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完善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工作的进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对策
在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中,基层残疾人救助是最基础或最低层次社会保障,是贫困残疾人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完善残疾人救助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救助制度,树立一个牢固的残疾人群体保护网,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转型和发展的稳定器,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残疾人救助制度建设已取得很大的成就,保障了数以千万计的残疾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现行的基层残疾人救助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影响其整体效果发挥,需要进一步改革和调整。
一、当前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
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为标志,残疾人事业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我们应乘势而上,不断解放思想、开拓进取 ,抓住机会,把残疾人基层基础工作抓实、打牢,以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上水平。
加强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体现,是保障残疾人生存生活环境改变的重要工作基础,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要求;二是直接为广大残疾人服务的,有“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服务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三是救助工作是社会主义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历史任务,我们要与时俱进,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自觉把残疾人的基层基础工作打牢,落实和完成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任务。
2、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建设
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的开展,需要各地大量的基层残疾人组织来得以实施,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保证,其机构建设、人员编制、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近年来,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在各级党委和政府关心支持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倾听残疾人的呼声、在帮助残疾人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进程中发挥了较大作用,使得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加快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能,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爱,体现了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同时也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搭建了平台,充分发挥了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增进社会团结和增强社会活力;加快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是把党和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残疾人生活在基层,他们的需求在基层,为残疾人服务需要靠基层去做。只有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全部建立健全了,才能把党和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实到残疾人,保障残疾人的各项权益,切实解决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残疾人与全国人民一道奔小康的奋斗目标,是满足广大残疾人基本需求的组织保障,是整个残疾人事业的基石。
3、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
近年来,随着各项针对基层残疾人的社会救助政策的不断实施,为进一步加快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让更多的有工作能力的残疾人发挥自己的才能,市政府提出以“残疾人管理残疾人”,用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形式招聘一批残疾人专职委员,投入到区、街道、社区中,服务于基层,活跃在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中,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推进了基层残疾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落实。在残疾人专职委员的管理中,政府将其工作业绩纳入残疾人工作发展体系,严格按照社区工作职业标准实施考核,将残疾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作为主要考核项目,实施一票否决制;还在工作中,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各种专业化的培训(比如中残联同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培训项目”),不断提升工作服务技巧,掌握丰富的社会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积极朝工作职业化发展,更好地为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4、加强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有利于各项救助工作的完善
在“十二五”期间,残疾人工作较之以往了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不仅加强和完善了基层残疾人组织和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建设,还通过广大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开展的大量工作中,收集了广大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需要的救助,从而制定一批出了广受残疾人好评的社会救助政策,即民生工程惠残项目,其中有《合肥市贫困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残疾人万人就业工程》、《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大学生及残疾家庭大学生救助》等。在这些社会救助过程中,收到了很大的赞誉,获得了明显的效果。
二、当前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不精确
(1)以户籍所在地为界定标准的救助对象识别存在问题。在我国,各种残疾人救助政策都以户籍地及户口性质为识别条件之一。以户籍所在地作为受助对象的识别标准,依旧沿袭了城乡分割的思维,城乡一体化理念尚未切实落到社会救助工作实际中去,从而固化城乡社会救助的现有差别。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流动的加速,人户分离现象日益严重。如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以及危房改造力度的加大,城市低收入人员人户分离现象日益突出,大量低收入者迁入郊区而不愿迁出户口,使原住地出现“空挂户”,郊区现住地出现“无户籍户”,从而影响到救助对象的正常识别,不可避免会产生漏保或重复救助的现象。此外,外来流动人口依旧被排除在社会救助体系之外,应逐步考虑外来流动人口中贫困残疾对象的救助问题。在现阶段,合肥市的民政救助政策中,依然存在着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之分;残联的救助文件里,也存在着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所救助的金额标准不同的问题;外地流动的残疾人在合肥市极少能享受到本地救助政策,必须回到原籍申请,无形中给残疾人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2)家庭收入核实较困难,影响到社会救助对象的核准。在目前,残疾人救助政策基本上针对的是贫困残疾人家庭,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认定,最直接的办法是认定其是否为低保户,然而低保的第一个门槛就是要核实其家庭平均收入,只有家庭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家庭才能享受低保救助,并据此享受全额或差额补助。故准确认定家庭收入就成为能否享受低保救助以及享受多少救助待遇的关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地方主要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生活消费品估测、社区评议以及社区公示等方式来展开。在我国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以及金融信用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这些方法较为符合我国国情,也有一定客观性和合理性,但却无法消除瞒报、少报或者不报个人及家庭收入的情况,从而影响到社会救助对象的核准,并且相对于据此计算补助金额的低保制度来说,科学性不强,对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也受到极大的影响。以合肥市新站区为例,在申请低保中,聋哑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残疾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都被看成有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如果他在就业年龄段内,就算没有工作,还是需要按合肥市最低收入来同家人一起核算家庭收入,这就造成了他们家庭收入超支,无法申请到低保得到救助!
2、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不能满足
首先,整体而言,我国现行的救助保障标准还相对偏低,只能给予救助对象较低水平的需求满足。很多地区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标准只占当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左右。实际上享受这种水平的救助并没有改变救助对象的贫困地位,因为社会人均收入30%以下的人口一般都被看作贫困人口,甚至有人认为社会平均收入50%以下的人口都是贫困人口。其次,城乡社会救助水平差异较大,内部也存在不平衡。虽然城乡发展水平不同,生活成本具有差异,城乡间理应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不能过大。且应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提升农村地区的受助水平,进而缩小城乡间差距。此外,就业激励不力,出现所谓“福利依赖”和“贫困陷阱”。按照现行制度,如果就业不能使受助家庭的平均收入明显高于保障标准的话,就是没有经济上的激励,进而影响到受助者的就业动机。简单来说,从受助者的角度,对三口之家而言,若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相差不大,则对就业激励作用不明显。加之当前最低生活保障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救助叠加在一起以及收入豁免制、低保调整机制尚待完善,无形中增加了受助者的就业预期和就业成本,削弱了受助者找工作的积极性。总的来说,由于救助对象的需求满足程度有限以及不同制度间衔接和协调程度不够,客观上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是救助对象将最低生活保障视为长期、稳定的福利待遇,形成所谓的“福利依赖”,同时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必须的收入,包括通过隐性就业获取收入,增加了救助管理的难度;二是部分救助对象逐步陷入低生活水平的贫困循环,长期沉淀下来,也就是陷入“贫困陷阱”。
3、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过程缓慢
就目前残疾人各项救助政策而言,救助标准普遍偏低,救助政策门槛高低不等,而且从政策申报到落实,少则半年多则一整年才能完成的屡见不鲜,这势必导致了救助的不及时,救助效果不显著,后续跟踪服务不到位,有些带有着明显的专门为政绩而生的色彩。特别表现在医疗和大病救助上,因为现行医疗救助一般是事后救助,治疗和救助不能同步实施,导致很多残困户有病不能及时入院就医。在其它许多救助上也程度不同的存在同样问题。合肥市残联的基层残疾人救助政策通常是年初申报,到年中才能入账,下半年申报的项目,拖到年终或者下一年度;民政的大病救助政策也通常是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批复,过程之慢,有的甚至在申报人去世后还没能批复下来!
4、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范围偏窄标准偏低
受资金条件的限制,目前对残疾人采取的救助措施基本上都是以低保为准绳,即只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这种以低保为准绳确定救助对象的做法,就使得一些家庭收入稍高于低保标准,处在低保标准边缘的残疾人很少获得有效的救助。由于他们很少获得救助,家庭生活往往比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还要困难得多。如现行的低保标准,是根据日常生活基本开支设定的,只能解决吃饭问题。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残疾人的一些特殊的开支,如精神病人长年服药、拥有代步车的残疾人要耗油费,这些开支仅靠低保是远远不够的。再如对残疾人患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与目前昂贵的医疗费用来说,简直就是杯水车薪,很多残疾人只好“小病扛,大病拖”,有的患病后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被活活拖死,有的拖到危及生命的时候再去就医,结果造成人财两空,家庭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
5、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缺乏针对性特殊考虑及法律保障
目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是按家庭人均收入计算的,而绝大部分无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由于没有收入,不可能单独立户,只能与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生活在一起,致使家庭始终处于沉重生活压力之下。现行的救助工作制度规定大多是源自政府文件和参照一些外地经验介绍的方式实行的,这一做法虽然能使专项救助制度能够得到及时的实施,但在社会救助的实施主体、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条件、监督、责任、义务等方面缺乏法律的有效规范,使救助工作无章可循,难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6、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方式多样性和分散性存在体制性障碍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包含了多种方式,相应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既有民政部门低保、“五保”救助,也有教育、卫生、劳动、司法、工会、青年、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和社会团体提供的专项救助。这本应是件好事,但问题的关键是,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过程中,一般都是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选择对象时基本上互不通气,设立救助的贫困标准不统一,救助的时机也不一致,救助的程度随意性较大。由于救助的主体过于分散,实施救助不衔接,不可避免的造成漏救和重复救助现象,导致救助工作失于公正。
三、当前基层残疾人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救助资金的短缺
经济因素对我国基层残疾人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重要影响。近几年来,虽然中央多次强调要加大对社会保障事业、残疾人事业的拖入,救助资金也在逐年增加,救助标准有所提高,但在基层救助实践中,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仍然偏低。光靠以政府为主体的救助资金,对基层残疾人救助工作来说,还有相当大的缺口,逐年增长的救助对象与有限的救助资金相比显得“僧多粥少”。
在投入偏低的同时,中央与地方政府对残疾人救助财政责任的分担机制不清晰,现行的救助制度上过于强调地方责任,而目前基层财政状况恶化时众所周知的,各级政府财力有限,而需要政府支出的领域众多,特别是在产业投资、基础建设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在这种资金需求远大于投入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采取保重点、兼顾其他的办法,因此政府在社会救助特别是残疾人救助方面的投入就变得非常有限,而且越是在基层,财政越困难,救助对象往往越多,救助资金需求越大,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在救助标注上难以达到中央制定的政策,有的甚至连对最低标准都达不到。而且一些地方往往忽视残疾人这方面的利益,分配给用于专项残疾人救助方面的资金很少。
在合肥市的几个开发区,残联是一个不健全的组织,没有康复处、组联处、 就业处等应有机构,而且没有自己的独立性,由民政处负责领导,在申报工作经费时,开发区以没有残联这个机构为由,申请不到或者只能申请到极少的工作经费,而且开发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也由合肥市残联负责执行,这也就造成了开发区往往只能执行文件中规定的救助资金标准(这里的救助资金是由合肥市残联负责承担),而不能额外增加救助资金提高救助标准。
2、政府垄断社会救助事务
建国以来,政府全面计入到社会救助领域,在计划经济时期起到了迅速动员与集中资金的重要作用,不仅成为了社会救助活动的管理者而且也是社会救助的直接实施者。然而,我国政府在壮大民间组织力量,培育民间组织,协调社会救助事务等方面做得还不是很足。在市场经济中,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