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壳儿网络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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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农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相关建议
1、延边农村金融服务发展现状
1.1涉农贷款情况
目前,延边地区共有银行业金融机构17家,保险公司25家,证券机构5家,小额贷款公司64家。已初步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小额贷款公司等并存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体系。
截至2014年上半年,延边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126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605亿元,存贷比47.86%。其中,农、林、牧、渔贷款余额17.4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2.9%。
1.2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取得初步成效
2012年,吉林省金融办在四平市梨树县开展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
2013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是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的融资方式。具体做法是:“在不改变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本着依法合规、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农户等主体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政府设立的物权融资公司,并用该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保证。同时,物权融资公司向金融机构出具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金融机构按约定的贷款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到期时,若借款人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物权公司与农民的土地流转合同自动解除。否则,物权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款项归还金融机构。”截至2014年上半年,延边州共发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632笔,金额1.06亿元。
2、延边农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农村金融服务环境有待改善
2.1.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有不足
延边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受两方面影响。从宏观上看,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其只包含企业和个人的“基本信息、银行业信贷信息、非银行信息”。
而对于农户等主体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的信用情况则无记录,造成了金融机构难以全面、真实地掌握其信用状况。二是有效惩戒失信的机制未建立。因农村法律环境不完善,国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对债务人违约的制裁。从微观上看,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有待提高,部分农民信用观念淡薄,转移、隐匿资产、逃废债务等现象仍然存在。
2.1.2农村担保体系建设有待加强
一是产权不明晰。部分农户抵押物无产权证或无法确权等情况仍存在,如个别房产及林地等。二是抵押物范围偏窄。农民的抵押物多为宅基地、耕地等,但《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的融资需求。三是评估体系不健全,无完备的产权交易市场。对于农村土地、荒山、荒滩等抵押物尚无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真实、客观的评定。另外,当地不具备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金融机构对于林权及个别动产等抵质押物的处置缺少相应的流转渠道,造成了金融机构惧贷。
2.1.3农业保险机制落后
农业保险机制落后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从投保人方面看,投保人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淡薄,参保意愿不强,保险费用相对较高;二是从保险公司方面看,农业保险品种单一,且农业保险“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的特点与保险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产生矛盾,造成了保险公司不愿涉足农业。
2.2涉农企业直接融资尚属空白
农村资本市场对优化农村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对于延边地区的农村资本市场来说,目前还未产生一家涉农的上市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延边地区的涉农企业自身发展滞后,企业的财务指标、经营指标达不到直接融资要求,资本形成及资本积累的能力相对较弱,分析风险、识别风险、承担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资金规模和运作方式不成熟,不具备直接融资的基础条件。
2.3金融机构支农力度有待加强
2.3.1农村资金外流,有效激励不足
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对资金的需求日益迫切。但部分金融机构为满足盈利性要求,往往存款从利率较低的农村吸收,然后将资金上解或同业拆借,造成大量农村资金外流,使得现有农村金融资金供给日益短缺。同时,国家仅对农行、农信社等涉农金融机构进行“三农”补贴,缺乏对其他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财政及税收优惠,也是造成金融机构内在动力不足,资金外流的重要原因。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调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2个百分点,下调县域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目的主要在于提高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但如何确保释放出的这部分存款准备金全部用于支持“三农”,也成了一个摆在当前的重要问题。
2.3.2支农成本高,涉农贷款期限、额度不合理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放一笔小额农业贷款与发放一笔额度较大的工商业贷款在资料收集、抵质押手续办理、操作系统的录入上是一致的,但金融机构却要接受更高的经营风险及人力成本。
另外,涉农贷款期限、额度不合理。一是农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不协调。延边地区农业主要以种植、养殖及农产品加工等为主,经营周期普遍偏长,如延边地区的苹果梨幼树长至4—5年方可结果收益,延边黄牛的出栏标准也在2—3年。而当地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期限多以短期为主,最长三年,导致生产经营周期长于贷款期限,农民无法按时偿还贷款。二是额度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近年来,延边地区农村产业结构逐步优化,资金需求量逐年提高,但现有金融机构发放的涉农贷款额度无法满足农户等主体的实际资金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生产经营的发展。
2.3.3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实效性不强
延边农村金融机构业务主要集中在存贷款、结算等传统业务上,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尚未得到普惠。另外,针对贷款而言,虽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了一些农村金融产品,如:林权抵押、果树抵押、农户联保贷款等。但是,多数金融机构因风险、成本等原因不发放此类贷款,造成了创新的金融产品形同虚设。
3、相关建议
3.1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3.1.1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一是要做好农村诚信教育和宣传工作,采用农民乐于接受的方式,让其了解逾期贷款、不良贷款、恶意拖欠等金融名词,并向其讲解遵守诚信带来的好处及违背诚信带来的严重后果等;二是针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获取的农户等主体的诚信情况,建议由地方人民银行联合居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评定“信用乡”“信用村镇”“信用户”的创建工作,建立农户信用档案,解决农户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可根据农户等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额度授信,实行“一次办理,长期有效,额度动态调整”的方式来简化贷款手续,节约信贷成本。三是要建立长期有效的惩罚失信机制。恰当运用法律手段、经济制裁及舆论监督等办法,建立农村信用体系的惩戒机制,让农户等主体知诚信,守诚信,重诚信。
3.1.2完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一要落实权证。针对各项涉农权证的办理,各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涉农权证的发放,为农户等主体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法律便利。二要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创新担保方式。因延边地区林地、参地、草场、水面面积广大,可以借鉴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融资模式,开展林地、参地等品种的预期收益保证贷款融资试点。三要规范评估,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因农村抵押物多数为房屋、土地、林地等,建议由地方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的资产评估,确保评估的真实性、权威性。
对于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可以通过互联网建立农村产权服务平台。该服务平台可以涵盖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及动产的处置及需求意向、拍卖价格、政策咨询等条块。以此解决金融机构处置抵质押物的后顾。
3.1.3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从投保人角度看,要改变当前农户等主体对保险的淡薄意识,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等宣传形式让农民了解农业保险的积极作用,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从保险公司角度看,一要转变保险运作模式,如可以借鉴上海安信保险公司采取的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以险养险的经营模式;二要建立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帮助保险公司转移风险。从政府角度看,可借鉴日本的农业保险优惠政策:“一是根据投保品种的不同,政府给农民40—55%保费补贴;二是为农业保险机构提供50%以上的经营管理费补贴;三是为巨灾提供再保险费补贴。”
3.2大力发展农村直接融资
一是发挥涉农龙头企业带头作用。支持涉农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深、精加工,并适当联合农户,形成农业产业交易链条。同时,可成立涉农企业协会,通过提供科技、法律、财务等方面服务,扶持优秀龙头企业实现兼并、收购、联营、重组,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二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及技术支持等措施,支持资产规模大、盈利水平高、竞争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在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债、短期融资券、高收益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进一步拓宽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来源。
3.3加大支农力度
3.3.1强制信贷支农,扩大税收优惠主体
加大支农力度,借鉴国外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