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互联网金融风险及监管思路
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推动着货币通融以及货币支付逐步迈向深度融合,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但是其融合了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工具性的应用。时下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众筹投资、P2P借贷以及第三方支付3种主要的实现方式,这也是非正规的金融在互联网信息技术上最突出的表现成果。在当前我国的法治体系下,虽然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方面已经有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但是在监管方面却仍然缺乏相关的规章保障,无法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因此,要想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管,就必须构建一整套互联网金融保障制度。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领域与本质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领域
互联网从诞生起就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进入21世纪其更是不断地改变着人类对传统行业的理解,尤其是对信息管理、商业以及媒体等行业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经历了对信息管理、商业以及媒体行业的颠覆之后,互联网的影响开始渗透到金融行业,并在货币融通和支付两大金融关键领域进行了一场深刻的变革。而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也势必加快金融脱媒的进程。
1. 货币融通领域
当前互联网融资业务已经被市场认可,众筹融资和P2P借贷更是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的赞誉。众筹融资实际上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公众筹资的融资机制,资金需求方可以通过互联网中介快速而又低利息地获取公众资金,替代了一些尴尬的传统融资形式(比如向朋友、亲人借钱),这种方式在金融危机过后逐步地发展起来并受到了大众的广泛欢迎。P2P借贷最早出现于2 0 05年,是一种绕过传统金融中介机构而与借款人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金融形式。P2P借贷的宗旨是打造一种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直接发生借贷关系的金融交易,它在次贷危机期间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P2P模式最早发源并兴起于欧美地区,后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广泛的推广,并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众筹融资与P2P借贷的迅速发展,预示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虽然二者的发展过程注定充满曲折,但必定会有一个美好的前途。
2. 货币支付领域
近年来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也随之迅速发展起来。互联网支付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末期,自1995年美国开设了第一家网上银行之后,网银就开始成为人类日常生活中一种极为重要的支付方式,但是真正推动网络货币支付发展的是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形式打破传统的货币支付业务所形成的支付格局。
(二)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它必将加强金融对互联网商业环境的适应能力。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应用,它既可以以网银的形式在正规金融中存在,也可以以民间借贷、融资的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从概念来看,互联网金融主要包含互联网融资与互联网支付两种形式。
1. 互联网融资
互联网融资有两种主要形式:P2P借贷与众筹融资,它们都在直接融资的范畴之内。P2P借贷与众筹融资实质上是一种股权与债权交易的场所或者平台。相对于普通借贷方式,由于二者的门槛更低,因此,其覆盖人群更广,且在实际应用中更灵活有效。
2. 互联网支付
互联网支付实质上是传统金融业务中货币以及资金清算业务的网络化。它是整个货币支付体系的有效补充,让国内的货币支付体系更加成熟、完备。
二、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性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合法性分析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于2009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管理办法的实施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明确的合法性。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长期受到合法性质疑的第三方支付不仅被正式认定为合法,而且有了相关的实行依据。
(二)P2P借贷合法性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与企业、自然人相互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就可以认定为合法行为。最早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有过诸如合法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的说法,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名为《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我国《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存在提供了合法的空间,这些规定以及法律条文为P2P借贷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众筹融资合法性分析
理论上,我国境内的所有公司都可以参照《证券法》规定,在《证券法》允许的范围内扩股或新设股,但是必须避免《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状况产生。因此,只有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众筹融资行为才具有合法性,超出范围的融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有可能触碰我国《刑法》,构成与非法集资相关的罪行。综上所述,由于法律的限制,众筹融资的合法生存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同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众筹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发展和推广。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考察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世间万物产生和发展的过程都是曲折的,过程中会表现出很多的缺陷和不足,互联网金融自然也不例外。第三方支付随着我国网络的监管环境不断改善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从开始的高发到平稳逐步过渡。近年来,国内的互联网融资平台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各种P2P借贷迅速地发展起来,但是当中很多平台由于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展而导致风险频发,极大地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同时也增加了相关的金融风险,一时间互联网金融开始遭到国民的质疑,给互联网金融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是新生事物,我国的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和监管条例,导致互联网金融的问题更加严重。目前,互联网融资活动的混乱和不规范已经成为影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大阻碍。
当前P2P借贷平台主要存在三大核心风险:金额错配、资金池及期限,以及一对多。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很多P2P融资平台在宣传时自吹自擂,最终令投资者损失惨重。而众筹平台由于自身规模上的限制,以及法律的监管限制,致使其风险发生的几率远低于P2P融资,其中较为典型的风险事件是北京美微传媒公司众筹被叫停事件。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涉及人数较其他金融方式更多,因此,互联网金融就有面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人群的特征,稍有不慎就会走进非法集资的魔咒当中,这也是目前人们对于P2P融资模式不满的根源。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规范,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电子签名法》《担保法》《物权法》中都有适用于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条文和规定,因此,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在交易层面之上并不是无法可依的。但是,除了在交易层面外,对于其他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我国并没有系统的监管体系,甚至是空白,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在面对一些因为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而暴露出来的问题时往往会束手无策,这必然会形成一个极大的潜在风险。由于互联网本身具有较大的普及性,致使其覆盖面极广,再加上金融本身就存在较高的风险系数,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势必会比传统金融风险传染性更强,风险面也更广。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是必要的,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欧美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监管。比如美国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律给予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明确的界定,将其界定为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并将其监管列入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之内进行功能性的监管,但是在法律上美国并没有将第三方支付作为新的机构来进行专门的立法监管,而是将其纳入传统货币服务的监管机制当中。2000年后美国的40几个州陆续参照《统一货币服务法》,制定符合本州实际情况的金融机构货币服务法律。
P2P借贷方面,美国实行多机构监管的监督体系,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对P2P借贷享有监管权力,以此来加强对P2P借贷行为的监管。众筹融资方面,美国在2 0 01年颁布了《JOBS法案》,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和方便中小企业融资,美国《证券法》也有针对众筹融资的相关内容和条款,来保障众筹融资能安全、有效进行。
当前,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飞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在对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有所转变,从以往的放任管理逐步转变为支持、引导与监管。互联网金融说到底还是金融的一种,对于其监管需要借鉴传统金融的监管方式,但是在监管的制度、方式以及主题上要区别对待。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思路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有比较大的区别。因此,也要采用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在监管的制度、方式以及主题上进行区别对待,从根本上杜绝传统监管方式的弊端,力争在风险控制与保持互联网金融的活力之间形成一种平衡。
(一)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地方化
目前,各国都在努力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到本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我国也不例外。要想将监管顺利实施下去,首先要确定监管的主体,这是落实互联网金融监管最重要的环节。当前,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到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体系,但是众筹融资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