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国际经验、风险分析及监管
李东卫
(中国银监会阳泉监管分局,山西 045000)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将电子支付与金融业相结合的一种产物,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创新。央行作为金融管理部门,关注和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并针对创新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加强监管。文章收集和整理了国外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及主要经验,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提出强化监管、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国际经验 风险分析 监管建议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简介
目前,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 在业务形态上,涉及互联网支付、P2P 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创新支付渠道,使支付服务更加便利。如互联网支付通过互联网线上支付渠道完成了从用户到商户的资金清算行为,解决了跨行跨地支付和信用保证问题。2013 年,支付机构累计发生互联网支付业务153.38 亿笔,金额总计达9.22 万亿元。
2. 创新理财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化的理财窗口。如余额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网上理财工具,将支付平台与货币基金业务直接连接,起点低、期限短、收益高、灵活方便,实时到账无手续费。截至2014 年2 月14 日,余额宝销售规模已达4 000 亿元,用户达6 100 万户,户均持有额达6 500 元。
3. 创新投融资渠道,在资金供需者之间搭建新的平台。如 P2P 网贷公司、众筹网等,交易成本低、风险分散,不受地域、规模等限制,大大提高了资金融通效率。2013 年,“网贷之家”统计的90 家P2P 平台的总成交量达490.22 亿元,成交笔数56.15 万笔,其中出借人数25.05 万人,借款人数14.93 万人。
4. 新金融营销渠道实现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近年来,新金融营销渠道和获取渠道的不断拓展,以互联网手段实现了更高效的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融合。如融360、91 金融超市,以“搜索+ 比价”的服务模式将线下类似于金融中介的功能搬到了线上。
5. 创新征信渠道,增加了信用获取方式。如阿里小贷靠庞大的云计算能力和多种模型,通过对大数据的挖掘和分析,有效调查、监督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将之用于信用识别和风险定价,发放无抵押信用贷款和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内,实现了客户、资金和信息的封闭运行。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类型及主要经验
(一)业务类型和发展情况
1.提供理财服务。一是提供闲置资金理财服务。1999 年,美国Paypal 公司通过网络设立了账户余额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为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流动性较强,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基金投资门槛的最小额为0.01 美元,最高账户余额为10 万美元。二是提供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美国Mint 个人理财公司是一家综合性个人理财公司,通过客户授权,把用户的多个账户信息如支票、储蓄、投资和退休金等与Mint 的账户连接,自动更新用户财务信息,并将其归入不同的类别( 如餐饮、娱乐、购物等)。通过两项功能的结合, Mint 利用理财数据进一步帮助用户分析各项开支的比重、制订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并针对性地为客户推荐金融理财产品。其收入主要来自向用户推荐金融产品的佣金。
2.提供项目资金融通撮合业务。一是利率竞标模式。英国Zopa 公司成立于2005 年3月,是全球首家P2P 借贷公司。在Zopa 平台上, 资金借出人报出期望的贷款利率参与竞标,利率低者胜出,借款人可通过其网络平台借入1 000 ~ 15 000 英镑的款项。Zopa 的利润来自客户佣金和服务费,每笔业务向借款人收取100 英镑服务费,并向出借人收取1%借贷金额的佣金。二是固定利率模式。美国的Lending Club 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接受借款客户的借款请求,并通过美国主要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结合网络数据,对不同用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之后,由网站规定相对应的固定利率和固定期限,并于平台上进行筹资。Lending Club 的利润主要来自对借款人收取的手续费以及对投资人收取的管理手续费,借款人手续费为贷款总额的1.1% ~ 5%,投资者管理手续费为贷款总额的1%。
3.从事供应链融资业务。一是第三方数据来源于供应链融资。英国在线商家融资服务公司Kabbage 与eBay、亚马逊、雅虎等网络购物平台开展合作,支持其网上商户进行在线融资。Kabbage 的商户信用数据除来源于交易平台外,还包括企业 Facebook 上的客户互动数据、地理信息分享数据、物流数据等。Kabbage 通过向获取贷款的商家收取费用以获得收益,具体费用视贷款期限( 最长6 个月) 和偿还风险而定,费率从2% ~ 7% 不等。二是发票融资模式。英国发票在线融资商MarketInvoice 成立于2010 年,其操作原理类似于银行的保理业务 ,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全球的投资者并从中收取手续费。MarketInvoice 将计划融资公司以应收账款融资比率和意向融资费用在网站标明意向,之后由投资者进行招标。融资比率高、融资费用低的投资者将中标,并按照招标融资比例向融资公司提供相应的融资额。待应收账款到期投资者收到款项后,在扣除融资费用后将剩余款项返还至融资公司。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经验
1.市场环境。发达的资本市场和信用评级体系为国外互联网金融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资本市场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了可靠的资本金来源和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风险分散渠道,而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降低了互联网金融公司获取客户风险信息的业务成本和时间。如Lending Club、Kabbage 等公司均可获得本国的基础信用评级数据,并将其作为评估客户风险的重要依据。Lending Club 由银行完成借款后,随后将借款进行类似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通过对债券进行打包、组合与拆分和出售,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并实现了风险的分散。
2.运营管理。一是结合多方信息进行融资项目筛选。利用网络渠道获取非传统信息,并结合传统信用基础信息对照分析,成为互联网金融公司提高信用甄别效率、控制业务成本和业务风险的创新手段。如LendingClub 公司运用多渠道数据评估信用,包括美国信用统计局的基础数据,以及通过第三方获得客户的IP 地址、邮箱、电话号码和住址等信息评估其信用和欺诈风险。二是规避过度价格竞争。国外互联网金融公司多采用以管理费用、佣金为主的盈利模式,避免以高利率、零费率、超低费率等单纯价格竞争吸引客户。以项目筛选和信息披露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不以自身资本金进行项目担保,从而防范项目欺诈风险。如Zopa 通过资金借出人之间的竞标有效降低资金利率;Lending Club 通过对不同用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利率、期限限定,为不同风险偏好的客户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投资项目。三是把握资金运用的集中度和流动性结构。paypal 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是投资高质量证券,并限制将该基金过于投资于某个发行者发行的证券。为防范流动性风险,规定所投资的以美元加权的证券投资组合到期时间不超过90 天,投资的单一证券到期时间不超过397 天。
3.风险监管。一是要求全面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以保护投资者。美国把P2P 纳入证券类监管范围,P2P平台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注册登记,并履行完整的注册程序。在项目审核方面,P2P 平台需逐日将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并在SEC 的数据系统和网站上持续发布公告,说明出售的受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以及风险揭示。二是规定单家公司和单个投资人的融资上限。为拓展互联网金融对小微企业的融资作用并充分防范风险,美国于2013 年4 月通过了《JOBS 法案》。该法案是一系列促进小微型企业和初创企业融资的改革措施,允许创业公司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 万美元的资金。法案要求,年收入不足10 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能超过年收入的5% ;而大于这一收入的,可以将10% 的收入用于投资。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
1. 法律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现有法律框架也缺乏可供借鉴的相关制度,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如央行曾明确提出“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中提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可见,现有法律对极易发生上述行为的P2P 网贷平台仅限于事后案件监管,不能形成有效制裁。
2. 信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不断累积的交易数据逐步形成了一种新的信息源,各种信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被使用。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现有法律也未明确互联网公司有保护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责任,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这些保障措施的不健全使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
3. 资金风险。一是资金收益受损的风险。余额宝等网上理财工具所标明的高收益率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被认为是非常安全稳定的投资渠道,但是,一旦与之连接的货币基金的运营出现问题,或经济出现问题,投资收益将直接受到影响。二是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投资中一般承诺的期限以1 年期为限,而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限往往超过1 年,在投资期限来临、资金需要兑换时,容易形成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三是担保机制不健全引发的信用风险。如有的P2P 网贷平台在担保方面存在担保权利主体不明、自己为自己担保、风险准备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平台也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借款人提供的包括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等信息的真伪难以辨别。
4. 监管风险。一是准入资质方面。互联网金融从事的是金融业务,需具有金融业从业许可证,但目前仅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由央行下发营业执照,91 金融超市、易宝金融获得由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核准的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而其他大多数机构注册的是“网络信息服务公司”和“咨询类公司”,在工商局注册即可开展业务,准入门槛低。这种情况下不仅容易出现很多不规范的网贷平台,而且会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使一些依靠自律且运营正规的网贷平台受到影响。二是经营过程方面。如互联网企业在营销金融理财产品时,违规使用安全、高收益、无风险等说法易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43 条的规定,但出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