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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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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心 上传于:2024-04-10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稳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 应收尽收, www. 免费提供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 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 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压滤机滤布公正康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 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 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 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赁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 (二)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询问; (三) 要求被移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 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二) 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 (三) 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行回避: (一) 与被稠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 关系的 (二) 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 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穆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 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 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生核工作计划,根据工 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 稽核。 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 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 (一)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 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费; (三) 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www. 免费提供 (四) 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和 核事项。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 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 提前 3 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 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稿核对 象,特殊情况下的稿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 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 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 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 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签名或 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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