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
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
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
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
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入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
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康洁;
(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
(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
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务核人员开展和
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要求被入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
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
相关帐册、会计赁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
(二)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
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
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询问;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