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度准格尔旗社会保险稽核方案
为了搞好对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的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缴纳情况
的稽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务院《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为社保局提供各类企业、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
金、生育保险基金准确的征缴依据,加强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及缴纳
情况的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稽核范围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本旗辖区内所有登记注册的用人单
位均为稽核范围。每年度由旗社保局根据参保数据库以及群众举报投诉情
况确定稽核单位名单, 按照企业行业类别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稿核企业, 2014
年抽取量 20 家左右。根据以前年度葬核经验, 应重点关注劳动密集型企业。
三、组织机构及人员安排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审计股和单位参保管理股以及劳动监
察部门共同发起,并具体领导实施。社保局安排 1-2 人业务骨干,负责稿
核过程中与个参保单位沟通协调工作,主要负责被审企业名单、参保基数
等数据的传递,审计中个性问题的处理与汇报,审计结论的反馈,审计资
料的催送等工作。
四、稽核方式
实行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送达审计的审计地点: 社保局 403 办公室。审计过程为封闭方式,由
审计人员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计,需要提问时通知相关人员解答。所
有取证资料均以书面形式存档。
就地审计: 由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五、移核程序及步骤
1、确定被稿核企业名单,稿核工作具体人员,稽核文书及资料等的准
备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在 5 月底前。
2、向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及各劳务代理公司中介组织等单位,下达书面《稽核通知书》 要求各单位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审计要求提供资料、接受审计〈送达或就地审计)。对拒
绝提供资料或审计的单位,依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惩治措施。时间安
排在6月份。
3、实施稽核: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并应保守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计划工作时间为6、7 月份。
4、提出稽核审计报告: 在审计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据实提出审计报
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
报告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报社保局, 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