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

305阅读 | 13收藏 | 6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1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2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3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4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5页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docx第6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6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糊涂虫 上传于:2024-06-26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治理 江曒华 JIANG Jiao-hua (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200001) (Haitong Leading Capital Management Co.,Ltd.,Shanghai 200001,China) 摘要: 近几年,资本市场的需求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基于独特的组织形式制度优势,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实践中,公司制法人作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的常态化,可能会给其经营管理的运行带来消极影响。对于此类“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制、治理结构半公司制”的基金,本文将通过分析其内部构成,内部关系,发现其内部缺陷,从而提出激励和约束机制并存的治理方案。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demand of capital market makes the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 in China enjoy a sound development momentum, based on the strengths of unique organization form system, limited partnership is widely used in the field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 in China. But in practice, as the normality of general partner of limited partnership of 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 company legal person may bring negative impact on its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internal structure and internal relations to find its internal defect, thus proposing the governance programmes with coexistence of incentive and restraint mechanisms for the fund of "organization 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nd half-company governance structure". 关键词 :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Key words: limited partnership;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s;general partner;limited partner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2-0167-02 0 引言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以非公开形式募集资金,并投资于私人股权(是指企业发行的不在股票市场交易的股权资本)的集合投资工具或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可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其中,公司制私募基金由于设立程序复杂,并且需要承担双重的税负,因此需要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方式进行治理;信托制私募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代理风险较大;因此,目前我国新成立的私募基金一般都选用有限合伙制。 1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成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简称有限合伙PE或基金,通常情况下,由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代表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需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等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于有限合伙PE的有限合伙人来说,通常是机构投资者或者个人,这些机构或个人一般都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并且不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只按约定比例分享企业的收益,在债务方面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进而在自己的出资范围内,对风险进行相应的控制。通常情况下,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PE,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负责企业的日常业务,同时需要对有限合伙PE的承担无限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有限合伙PE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这样的责权架构能够进行平衡,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约束,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利益目标不一致的问题。 2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部关系 有限合伙PE的参与主体有两个,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者)和有限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两者是委托代理关系。即后者将资金交给前者,委托前者代为进行投资项目的选择、运营和管理。后者在基金运行过程中所能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很大程度上只能依赖前者的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因此,这层代理关系,往往会给有限合伙PE带来代理风险。 为此,在有限合伙PE中,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使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掌握较多信息的普通合伙人与掌握较少信息的有限合伙人制定相应的规则和方法,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合伙人进行约束和激励。具体来讲,有限合伙PE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为了普通合伙人能够充分地施展自身的知识、技能与经验,需要给予其一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普通合伙人侵害有限合伙人的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防止其作出机会主义行为。以此为基础,建立和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责任、利益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将普通合伙人与股权投资的业绩建立相应联系。 3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构架缺陷 现阶段有限合伙PE运作的一般状态为:基金管理人通常并不是以个人名义直接担任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先成立基金管理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