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平衡关系论文摘要权利可以分为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利不仅先于权力而存在也是权力的来源当权力从权利中分离出来形成共同体权力之后权力就具有了独立性但是共同体的这种权力首先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保持和权利的基本平衡其次权力的运行要遵守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并不断改善其对权利起作用的方式本文运用社会契约理论对政治状态下的权利和权力关系进行了解读提出了宪法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权力权力不具权力内涵的权利的基本平衡的观点并对政治社会中如何实现这种平衡提出了一些可供商榷的建议关键词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利与权力平衡权利和权力的关系是宪法学和行政法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哲学的重要课题人们一般习惯于从实在法上就这种关系进行解读但是对于权力和权利关系的研究局限于这一思维显然难以发现其全部面貌在政治社会中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应该是什么这种应然关系对我们构建宪政体制有何实际意义又如何实现权力和权利关系的这种应然状态我们试图以社会契约论为视角从权力和权利的渊源上对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应然关系及其意义以及在现行体制下如何改善权力和权利关系等问题进行探讨权利的秘密隐藏着权力的权利权利和权力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概念也是被广泛使用却又被广泛模糊的一对概念权利或者权力是什么学者们提出的每一种学说几乎都遭到质疑笔者认为权利和权力不仅是法学的范畴也是政治学的范畴只有在人和人组成的社会中才能形成权利和权力孤立于社会的个人无所谓个人权利也无所谓权力因此对于权利或权力是什么只有在社会之网中才能得到说明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权力关系就是政治社会中个体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为我们理解权利权力关系提供了线索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说道我设想人类曾达到过这样一种境地当时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存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那种原始状态便不能继续维持并且人类如果不改变其生存方式就会消灭在这里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理念状态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和人的交往逐渐变得频繁而经常并伴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使得自然的不平等不知不觉的随着关系的不平等而展开了在最强者的权利和先占者的权利之间发生无穷尽的冲突这个时候富人就很容易的造出一些动听的理由诱导他们达到自己的目的他向他们说咱们联合起来吧好保障弱者不受压迫约束有野心的人这种联合不仅刺激了权利观念的产生使承认和尊重成为人们生活的需要也使权利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人类维持和调整彼此关系的重要工具对于社会生活中权利观念的形成格林说没有这种承认或者承认的要求权利就不可能存在权利是而且必须是不仅作为社会的产物而且是有自我意识的社会的产物人们已经察知其共同利益并共同具有这种意识所以人们愿意并且能够共同协调他们的行为狄骥也有这样的论述我们如果承认人是孤立而和人隔离的话那他就不可能有主观的权利也不可能生而就有权利他只能在进入社会之后才拥有权利因为他进入社会就和其他人发生了关系关于这种结合的必然性卢梭接着说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量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它们发动起来并使它们共同协作那么这种组合是如何实现的呢卢梭认为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在卢梭看来公共权力的产生是个体权利集中的结果是社会个体在缔结社会契约的过程中全部让与权利形成的通过这种让与和集合人类社会获得了一种高级的权利共同体的权力共同体权力的产生意味着人类社会已经完成了自然状态向政治状态的转变卢梭的社会契约解决了人类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或者说解释了人类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到政治状态下的人民的转化至此卢梭也完成了由权利到权力的证明本文的写作也正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由这个假设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利先于权力而存在权利中蕴含着权力因素共同体权力产生于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或者是更高级的权利这种权力根源于社会个体的权利但并不是权利的上位概念也不是与权利对立的概念卢梭认为在人民所代表的权利之上创立一个权威是荒谬的因为人民本身就是权威我国宪法学者陈端洪也认为宪法学的元概念就两个主权权利因此还可以进一步说从本源上看权力在效力或正当性上来源于权利在政治状态下虽然权力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但是无论是独立的权力还是权利之中的权力其根源都来自于社会个体在政治状态中我们把这种社会个体的集合称为人民这种理解对我们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是有意义的卢梭认为在任何一个政治社会中个体成员都具有两种身份既是主权者也是臣民这似乎喻示着个体成员的权利中隐藏着这样一种权力一方面它使得社会成员得以主权者的身份参与主权形成共同体意志并据此制定普遍性的法律这个意义上的个体成员可以称之为公民也即主权者但这种权利却不能简单的称为权力因为它仍然是权利的范畴另一方面主权者制定法律后这种权力因素便在日常生活中隐藏起来社会成员的权利成为不具有权力因素的权利它要求社会成员承认并遵守法律服从秩序这种情况下的权利我们一般也称之为法律认可的权利在第一个意义上权利中的权力因素得到显现社会成员以主权者的身份登上舞台第二个意义上权利褪去其权力因素社会成员成为臣民正是因为权利内部存在这种差异性为了标明社会个体在这两种角色下的权利状态我们主张对权利作这样一种区分即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和不具有权力内涵的权利前者对国家主权发生意义且可以不以法律规定为必需如选举权复决权监督权等这种权利奠定了人民通向主权者的道路后者对国家主权之外的广阔领域发生意义且一般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如一般情况下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这种权利并不要求人民出场社会个体只要遵从法律即可关于权利的这个划分德国著名法学家耶利内克也曾有过类似的论述他认为可根据公民个人的法律地位对权利作如下一种分类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据此耶利内克进一步将公民在政治社会中的角色分成被动身份消极身份积极身份和主动身份等四个不同的身份其中主动身份以参与国家为主要内涵旨在形成公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