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协议
甲方:青枫和艺术文化培训学校
乙方: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工作中将接触并知悉甲方商业秘密。为了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该商业秘密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成本、盈利状况、负债情况、行销计划、发展战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宣传资料、人事资料、财务资料等等。
第二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与甲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期间为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实际形成劳动关系的期间为准。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期满、退休、调动、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等。
第三条 按照法律规定,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承担甲方交给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属甲方资产,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关系,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因此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任何成文的和其他形式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持甲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2)不到与甲方经营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也不组建或参与组建、参股这样的单位,但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3)未经甲方同意,不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或者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规章、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许可或转让上述商业秘密;不非法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
(4)离职时,应将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甲方资产归还甲方,并将记载于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上述资料及其他载体。
第五条 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 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