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社〈银行) 电子公文的传输管理,确保传输过程
安全 高效,顺畅、可靠,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信用社 (银行
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信用社〈银行) 公文要素,经过办公
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格式文本或答出打印文本。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发送、传递与接收的过程。
第四条“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笨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普代形式,电子公文
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和归
档等均按《信用社〈银行) 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综合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指
定专人严格依时规定的操作程序接收和传送电子公文,操作人员实行 iB 网制。
第六条 各级各单们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技术保障和
技术支持部门。省联社科技中心统一组织全省信用社 (银行)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的软件开发和配套设备的统一选型, 办事处、市联福科技中心按照省联社的统一
要求进行设备配置、安装和调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自修改统一组织开发的
电子公文人答软件。
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必须指定专
人负责传输工作站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要专机专用,确保设备
正常稳定运行。
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综合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定期对辖内电子
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险督。
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
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依托全省信用社〔银行) 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使用
省中社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
(一)信用社〔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
(二)书生公文加密卡;
(三) 电子公文专用打印机。
第十条 发文单位按照公文审批流转流程完成审批,形成规范格式的电子公
文后,可以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 发送单位应对发送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 待
接收方全部返回签收信息后, 方可进行办结。若没有正常发送或对方没有正常俭
收,应立即联系接收单位或本级科技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进行补发或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对电子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
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
第十三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配套设备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持正常运
行,对出现人为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正常收发,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对责任
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接收人员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证上午上下班、下午上
下班四次登录系统,查看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周五或光节假日下班前,
应检查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不得拖延至下周或节假日后。
第十五条 ”带有密级的文件、 报表等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传输,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
输。
第十六条 发文单位若遇特殊情况,需收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