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 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 (银行)(以下简称: 省联社) 电子公文管
理,实现省联社电子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
效率和质量, 根据《信用社〈银行)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联
社 OA 系统应用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的电子公文, 是指以省联社 OA 系统公文管理模
块为平台,借助 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
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内容包括电子
公文的传输〈发文、收文)、办理和归档等。
第四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加
盖电子印章后
视为正式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省联社办公室是电子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
协调省联社机 关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信用社〔银行) 系
统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办事处、县〈市、区) 农村
信用联社、农 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应指定专人负责电
子公文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不 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的
及时传输和办理。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办理和归档
第七条 除涉密文件外,省联社电子公文的传输均应通过 OA 系
统实现。
第八条 电子公文在流转、审批中,参与人员要自觉遵守公文处
理系统运行中 的流程设置,按照自身的权限,及时、认真完成本人
在流程中所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电子公文的发文程序按纸质公文发文程序办理,发文前
公文承办人员
应认真核对电子公文内容,确认无误后,交发文管理人员办理;
发文管理人员要严
格按照公文要求的范围发送,认真核对受文单位,并定时检查公
文接收情况。
第十条 各单位电子公文管理人员必须在每个工作日内不少于四
次登录 OA 系统 接收公文,时间分别为每日9 时、10 时 30 分、15
时、16时30分。
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的接收单位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
整性和文体格 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对不符合要求或不能正常
接收的电子公文,应及时与省 联社办公室联系。
第十二条 电子公文的办理程序与纸质公文相同,按照《信用社
《银行) 联 合社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电子公文接
收后应尽量采用 OA 系统进行 处理,逐步实现无纸化办公。
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按纸质公文同样的要求进行。由
省联社办公室 负责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
别性,保证电子公文长期有效 利用。省联社电子公文归档管理办法
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和管理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是对电子公文进行数字签名的印章,与实物
印章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或销毁工作统一由省联社办公
第十六条“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于实物印章,其 USB 钥匙盘
和印章密码由省 联社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