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 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社 (银行)(以下简称: 省联社) 电子公文管
理,实现省联社电子公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
效率和质量, 根据《信用社〈银行) 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省联
社 OA 系统应用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联社的电子公文, 是指以省联社 OA 系统公文管理模
块为平台,借助 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
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第三条 电子公文管理内容包括电子
公文的传输〈发文、收文)、办理和归档等。
第四条 电子公文的种类、格式及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加
盖电子印章后
视为正式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省联社办公室是电子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
协调省联社机 关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信用社〔银行) 系
统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办事处、县〈市、区) 农村
信用联社、农 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 应指定专人负责电
子公文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不 错不漏、不迟不误,确保电子公文的
及时传输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