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假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司员工各类假期的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法定节假日
(一)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修订)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团员青年放假半天,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二)法定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要经员工本人申请,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或由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法定节假日加班考勤记录。未经批准的,则按正常工作日考勤记录。
(三)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后员工加班的,公司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