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王连斌
乙方(承租方):山东路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租房屋位置、面积与用途
1.1乙方承租甲方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宝山镇的民用房屋及后院作为临时办公、居住场所及料场,房屋建筑面积共35000平方米.
1.2上款所称房屋是指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场地、房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2.2承租期满前两个月,若乙方希望继续承租,应书面告知甲方,在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乙方的承租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租手续,逾期告知视为放弃。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3.1租金额总共为为:十二万元人民币(¥12万元)。
3.2付款方式:进驻之日起,付款总金额的50%(6万元);余款在撤离之日付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4.1乙方应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