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政策层面没有再就何为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阐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常见于零售市场层面。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1先收取货款后交货的,以收取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顾客到商店购买需要送货的商品,货物交付通常在收取货款之后,纳税义务应当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1.2货物交付后,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本条应当以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一段时间内直接收取货款,那就按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这时应当尚未收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