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政策层面没有再就何为直接收款方式进行阐述,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销售货物,常见于零售市场层面。具体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1先收取货款后交货的,以收取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比如顾客到商店购买需要送货的商品,货物交付通常在收取货款之后,纳税义务应当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1.2货物交付后,以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本条应当以孰先原则判断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未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一段时间内直接收取货款,那就按收到销售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如果在货物交付后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这时应当尚未收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第一,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中载明的金额必须具有确定性;第二,销售方凭借索取销售款项凭据,随时可以去结款,而不能再附加其他条件。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首先了解两个概念,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或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一般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委托银行收取货款。这两种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即为纳税义务的发生:第一,货物已发出;第二,销售方到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先货后款,税法考虑纳税能力, 按照顺序判断,有书面合同且约定收款日的以按合同约定收款日为纳税义务的发生;否则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先款后货,普通货物以发货当天为纳税义务的发生,但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这是先款后货的特殊情形。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为了防止企业无限期递延纳税,税法给委托代销设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这里强调已经开始提供劳务后,收到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劳务未发生,即使先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纳税义务的发生,这与提供劳务的性质息息相关,实际上劳务不开始提供,也是很难收到款的。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营改增应税劳务与货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已经开始提供应税服务,而货劳有可能在未发货时就需要纳税。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本条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作出特殊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3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承租人一年的租金共36000元,则应在收到36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36000元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能将36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君合信财税新视点:先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