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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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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YPERLINK "http://www.blog.ccoo.cn/nbk1/lshow.asp?id=239126&uid=2804" \l "#" \t "_blank" 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增值税纳税评估讲义   第1章                 纳税评估概述  1.1纳税评估的产生和背景     一、纳税评估的产生和发展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制度,起源于西方的税务审计制度,目前大部分西方国家已建立了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我国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其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全面启动,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开始了纳税评估的实践探索。1998年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提出“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实践的正式开始。 (二)发展阶段 1999年青岛市国税局将外资企业的“审核评税”扩展到内资企业,在实践中率先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之后纳税评估工作陆续在部分省市税务系统推行。 2001年6月6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1号),提出“对检查范围所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案头稽核),筛选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行为嫌疑的稽查对象。”第一次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文件中提到“纳税评估”。紧接着于2001年6月15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提出“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对商贸企业按月进行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从“日常稽查”的角度提到“纳税评估”。 2001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国税发[2001]140号),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的程序、指标和方法,使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地相继开展了以增值税为重点的纳税评估工作,有的省市在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评估专业管理机构并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三)全面开展阶段 2003年10月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对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进行了详细阐述,开始将纳税评估全面引入税源管理。 2004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深入开展纳税评估的各项要求,推动了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开展。 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开始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二、我国纳税评估产生的背景 纳税评估是税收制度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税收征管改革逐步深入的必然结果。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手段,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承担着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保障税收收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依据税法和政策,通过各方面管理工作,使税款实征数不断接近法定应征数,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目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纳税主体、课税对象、纳税环节日趋复杂,致使税源变化规律、纳税申报质量难以掌握,税收征管难度增大;另一方面,税收征管理念、操作方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纳税评估的方法监控税源,符合现代化管理的理念,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推进依法治税需要纳税评估     通过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形式和手段,努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良好的税收管理秩序,确保各项税收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税的客观需要。作为强化税源管理,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纳税申报质量的科学管理方式,纳税评估成为新形势下推进依法治税的必要选择。 (三)税收征管改革为纳税评估提供了实现条件 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极大的增强了我国税收征管能力,尤其是以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CTAIS)为标志的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进展,增值税信息管理系统在对专用发票防伪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有效遏制了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扣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也为以信息化为基本前提条件的纳税评估提供了可能。 (四)提高税源管理水平需要纳税评估 近几年,我国税收征管的取向开始从追求规模、速度转为注重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注重征管的质量与效率。为此,用各种各样的方法尽可能多地掌握税源的规模和分布,成为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核心任务。我国的增值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可抵扣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发票(货运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及农产品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两个比对”,是对专用发票的存根联与销项及抵扣联与进项的比对,仅仅局限于要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表”一致。由于增值税的链条机制,光管好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彻底遏制虚假抵扣和虚开发票等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税收管理仅抓住以票管税仍存在缺陷。而纳税评估,则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方法,纳税评估这一管理方法的确立,其意义不仅是解决税源管理中的漏洞,而且标志着税收工作的时代性进步,标志着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初步搭建完成。  (五)强化科学管理需要纳税评估 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和掌握征管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的实效性。精细化管理就是要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抓紧、抓细、抓实,不断提高管理效能。纳税评估是强化税源管理,切实解决纳税申报质量问题,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有力手段,是落实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由之路。 1.2纳税评估的概念     一、纳税评估的定义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正确地理解纳税评估的概念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评估的法律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分局、税务所或税源管理科(股)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同时,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管理的一种手段和基本方法,可由各级税务机关分别运用,只不过不同级别的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的范围、内容、重点、形式、方法、目的有所区别。 (二)纳税评估的客体是纳税人,具体对象是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广泛、全面、连续的采集涉及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有效数据信息是开展纳税评估的前提条件。 (三)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和以往年度。 (四)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统计、分析、判断,并对疑点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移交等征管措施。 (五)纳税评估要在依托信息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做到人机结合。 (六)记载纳税评估结果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纳税评估注重评估客体的陈述申辩和一般性问题的自行改正。     二、纳税评估的形式、内容、原则 (一)基本形式          1、按纳税评估业务内容可分为全面评估和专项评估。 2、按纳税评估广度可分为典型评估和行业评估。 3、按纳税评估时间可分为日常评估和临时评估。 4、按纳税评估信息来源可分为自选事项评估和外来事项评估。 5、按纳税评估实施方式可分为案头评估和实地调查评估。 (二)工作内容     1、开展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评估分析,设立分地区、分行业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进行地区或行业指标比对分析,发布评估报告。 2、运用设立的预警值等指标,进行综合比对分析,筛选评估对象,确定疑点纳税人,发布下级税务机关实施评估。 3、对上级发布的本辖区内疑点纳税人,进行审核分析,确定重点评估对象,部署或组织进一步评估分析,汇总评估结果,报送评估报告。 4、对上级确定的疑点纳税人或重点评估对象,逐户进行评估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查找疑点原因,处理评估问题,反馈评估结果。 5、通过对管辖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分析,判断纳税人遵守税法,执行税收政策情况。 6、通过对管辖纳税人实施评估,及时发现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7、通过纳税评估对判定有问题纳税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或移交稽查等部门处理。 8、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税收政策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完善的建议。 9、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三)纳税评估的原则 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分类实施、因此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1)客观性原则。对采集的纳税评估数据信息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得随意修改;对同一评估内容,要坚持在评估方法、分类、标准上的一致性,以保障筛选的评估对象或疑点纳税人的客观公正。    (2)效率性原则。要加强纳税评估工作协作,提高相关数据的共享程度,简化评估程序,提高评估工作实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3)预防和打击相结合的原则。对评估结果的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对因税收管理漏洞引发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顿,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对故意规避或拒绝纳税评估的纳税人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   (4)诚信和公开性原则。要将纳税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并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结合起来,以促进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 1.3纳税评估的职能、作用     一、对内职能 (一)   及时发现税源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防范税收风险。 (二)   为完善税收政策,加强税源监控提供参考依据。 (三)   促进税收管理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四)   促进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和税务人员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   促进税收监控管理信息化网络的形成。     二、对外职能 (一)解决纳税人异常申报问题。 (二)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 从实践看,纳税评估具有三种基本功能: 一是日常税源管理功能。纳税评估通过对具体纳税人的评估分析,查找疑点,发现问题,并对一般性问题督促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降低征纳双方的纳税风险,是日常税源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或方法。  二是宏观税源监控功能。一方面,纳税评估通过及时发现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对纳税违规行为形成威慑;另一方面,通过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及时发现某一行业或某一类型纳税人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三是“审计”功能。纳税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数据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实施税务约谈、帐证审阅,实地核查,突破了传统管理方式的局限性,大大提高了税源管理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与国外“税务审计”模式类似,体现出一定的审计、检查功能。 我国建立纳税评估制度,不仅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且在实践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特别是在强化税源管理,搭建征管新格局中,纳税评估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保持税收收入与经济协调增长,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二、有助于税务机关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存在的非主观性纳税错误和异常问题,有效地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优化纳税环境,推进依法治税。 三、有助于增强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源管理能力,促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为搭建新时期税收征管新格局奠定良好基础。  四、能够为税务稽查提供准确案源,减少税务稽查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税务机关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五、能够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及时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对于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1.4纳税评估的特征 纳税评估作为监控纳税申报质量,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手段,与其他税收征管方式的区别和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的关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法定程序,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据以征收税款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纳税评估的分析对象,是开展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纳税评估通过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全方位审核分析评定,继而通过税务约谈、宣传税法,调查核实,及时发现并纠正纳税申报中的偏差、错误与问题,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1、纳税评估区别于税务稽查。第一,税务稽查主要承办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出工作,是征管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多数情况下税务稽查以纳税人具有涉税违法嫌疑为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是根据纳税申报情况和税源管理工作的需要,选择开展评估工作的对象,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第二,纳税评估所能处理的问题,只能是情节轻微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评估所发现的嫌疑偷税税违法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立案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必须移送稽查部门处理。第三,税务稽查处理的案件,在补缴税款的同时,一般都要进行相应处罚;而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不同处理,有些情况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第四,税务稽查通过查出问题的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评估结果的处理,找出形成异常或问题的原因,目的在于促进纳税人纳税遵从,强化管理措施,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2、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又相互联系。第一,纳税评估通过行业税负监控,可以准确设立行业评估指标警戒线,为稽查选案提供重要参照系数,并通过移交案件,增强选案准确性,提高稽查工作的质量。第二,纳税评估的数据信息分析资料,既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依据,又可作为税务检查选案的依据,既能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移送稽查的案源,又能通过稽查为纳税评估提供可比信息。第三,纳税评估是连接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有效载体,可以有效防止两者之间的脱节与断挡,使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处理和解决一般性税收问题,缓解稽查压力,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    三、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的关系   通过日常检查,经常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丰富纳税评估所需数据信息,克服纳税评估本身因缺乏分析信息而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单纯依靠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等数据信息,只能进行一般性案头评估分析,无法最终澄清评估疑点问题。只有将纳税评估与日常检查有机结合,既要在日常检查中有计划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信息,又要在初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收集评估所需信息,才能真正发挥纳税评估的作用,并最终减轻日常检查的工作量,提高日常检查的成效。  1.5流转税管理部门在纳税评估中的职责 纳税评估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彼此间的密切配合。作为流转税主管部门,按照税种管理的理念,组织、指导、督促基层税务部门开展流转税纳税评估,是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一项重要职责,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制定流转税纳税评估办法,规范流转税纳税评估流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流转税主要是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模型,并组织应用。     三、负责分析并发布分行业、分地区增值税税负等指标信息,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的日常评估。     四、负责组织流转税专项纳税评估。 五、负责提供有关开发、研制、完善流转税纳税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并组织操作应用。 六、负责组织对从事流转税纳税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流转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2章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按照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信息采集阶段是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的起点和基础,纳税评估部门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信息结合从其他渠道得到的相关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处理或人工审核的方法,应用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对案头审核为无异常和需要继续监控的企业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企业由税收管理员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纳税评估工作的基础是信息采集,其中,“一户式”存储的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各项核定、认定、减免、缓、抵、退税审批事项的结果,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各类票证比对结果等。税务机关还需要逐步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工艺流程、成本、费用、能耗、物耗情况等各类与税收相关的数据信息;上级税务机关发布的宏观税收分析数据,行业税负的监控数据,各类评估指标的预警值;本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外部交换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的其他信息等等。 更重要的是引入第三方的独立信息,用以核对企业申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包括向电力供应部门和自来水供应部门核对纳税人实际用电量、用水信息,向有关部门核对银行资金信息,海关的进出口信息,统计局等部门掌握的有关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等。比如说成品油评估引入的成品油批发环节的售油信息就是成品油零售单位纳税评估的第三方信息,用来印证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申报是否真实。 案头审核阶段:该阶段主要作用是筛选评估对象,方法可以是软件审核,比如成品油以进控销系统;也可以是人工审核,比如在评估软件未开发之前,人工挑选出连续两个月负申报、零申报的企业以及收入变化、行业税负异常的企业。 筛选纳税评估对象,要依据税收宏观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结果等数据,结合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和税收管理员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参照纳税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核对比分析。主要包括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企业的申报与税务机关推断的纳税能力和本地区行业平均水平是否一致等等。对于经过审核分析发现是由于评估软件设计缺陷、评估方法、模型本身的局限、企业自身特殊性等原因造成的指标异常企业应解除异常;对于难以确定情况的企业可以继续监控,并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这两种情况经评估委员会审理确认后,转评估部门存档;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企业应进入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   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阶段: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因评估工作需要,必须约谈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应经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通过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安排。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作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做出税务约谈结论和实地调查结论,提交评估审理委员会审核。   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进行审理,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具体分为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移交稽查部门4种处理意见。其中,属于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企业,评估资料转评估部门存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企业要提请纳税人自行修正,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管理处罚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指导、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对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稽查结果查实: 稽查部门接到评估部门转来的案件后,要组织力量立案调查,并定期将稽查结果反馈给评估部门,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办理,由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税款入库。    例如,按照总局对成品油纳税评估的统一要求,按月对加油站进行纳税评估,按照本流程的运行可以描述如下:    每月,各地上传批发企业的销售发票,总局清分给购方加油站所在税务机关,这样引入第三方信息,并采集加油站申报资料,属于信息采集阶段;利用评估软件初步确认“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和“销售额差异率”指标异常的企业,进入案头审核阶段,打印出《申报异常企业名单》进行案头分析,对于已了解情况的企业可以解除异常或继续监控,对于需要税收管理员进一步审核调查的要下发评估选案名单,进入“税务约谈、实地调查阶段”。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约谈、实地调查等手段进行核实,并填制《成品油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形成对评估流程的完整记录,交由“评估委员会”审核,按照不同的情况做出处理意见,对于“无异常、继续监控、管理处罚”等3种评估处理意见按照规程处理,对于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要等到稽查部门反馈结果后,将评估资料归档,才能结束评估。     第三章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现行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金税工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提供的数据为依托,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开展的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另一类是依据各级税务机关建立的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开展的个案纳税评估。 3. 1 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开展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票管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数据应用空间,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内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作用,税务机关先后开展了以下几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一、   建立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逐月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 (一)      评估方法 依据《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成品油零售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原理为: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购油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进控销的方法,对成品油零售单位开展纳税评估。 这一专项评估工作主要包括数据采集与传输、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和结果反馈三部分。 1.     数据采集与传输 省级国家税务局按月将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汇总上传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将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清分和分捡后下传,各级再逐级分捡、下传至购油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从而使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购油信息。 2.     纳税评估 区县级税务机关依据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成品油零售单位的纳税申报信息及成品油零售单位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信息,对成品油零售单位进行纳税评估。成品油纳税评估指标包括: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及税收负担率。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日内,从地市级税务机关“中心数据库”提取以下信息: (1)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清分信息库”中提取“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从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购进成品油的金额”数据。 (2)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收入合计”数据。 (3)从“纳税申报信息库”中提取成品油零售单位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 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成品油零售单位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对指标异常的,系统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指标正常的,对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3. 纳税评估指标说明 (1)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位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2)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成本利润率)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3)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成品油零售单位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成本利润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机关确定。 (二)评估效果和意义 对成品油零售单位采取以进控销的方式进行纳税评估,主要为了实现以下目的:第一,通过监控成品油零售单位购油信息,与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以较为准确地掌握成品油零售单位的销售收入,加强对成品油零售单位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第二,为加强商业零售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积累经验。 二、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的纳税评估 (一)      评估方法 从2005年4月份开始,总局通过FTP网按月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名单,逐级下传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务机关对名单所列企业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于次月25日前上报总局。 此项工作开展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范围几经调整,最终确定为240万元到250万元之间。 (二)        评估效果和意义 开展此项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目的在于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金额较大而进项税金为零的企业进行监控,防止虚开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 通过一年来的运行, 列入名单的企业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前期库存较多,留抵税金较大,本月无购进; 2.  主要以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等“四小票”为抵扣凭证; 3.  属于农产品加工企业,主要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为抵扣凭证。     总的来说,列入名单中的企业绝大部分经营情况是正常的,但此项工作对搜索虚开发票企业,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三、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开展的专项纳税评估 金税工程的开通运行和“一窗式”管理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申报进项、销项数据与认证、报税数据保持一致,基本做到了“以票控税”。但在增值税管理手段不断增强、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不法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偷税的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些不法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为少缴税款,经常采取销售货物不记账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如果其将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将会出现零负申报或低税负申报,易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评估或稽查对象,而且,如果将购进货物进行会计核算而销售不记账,帐面上存货等科目余额将非常大,必然会给税务机关留下查账的线索。因此,不法纳税人一般采取“体外循环”的方法,将销售时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销业务不进行核算或单设一套帐核算,在公开帐簿中只核算一部分收入,然后根据配比原则确定进项税额。从帐簿上看,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等对应比例恰当,会计科目数字勾稽关系正确,但实际上进行按比例的压缩,这种情况下,如果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没有深入的了解,是较难发现问题的。 对稽核系统中的存根联滞留发票进行核查,通过专项评估,发现非正常滞留存根联发票,可以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重要的线索。 (一)                                                                                                                                                          存根联滞留发票核查方法 从总局、省局、市局三级稽核系统中调取接受发票方为本地区所辖纳税人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经计算机分拣整理,下发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展开核查,属正常滞留票的,反馈结果;属于非正常滞留票的,责令纳税人进行帐务调整,发现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并向上级反馈结果。 (二)存根联滞留票产生的具体情况 1.正常滞留票 (1)不抵扣认证:外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认证而未认证。 ( 2 )退票红冲:由于下列原因导致销货方将已开具的正数发票全联次保存并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 a.因购货方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货款,销货方未将已开具的发票交给购货方; b.因货物质量、价格纠纷等原因购货方不接受销售方已开具的发票; c.因发票密码区打印有误、破损褶皱、购货方名称变更等原因无法认证; d. 因客观原因延误导致发票过期无法认证。 (3)超期未认证 一些企业的业务员收到发票后由于失职未及时交给企业财务,从而导致超过90天认证期限而无法认证抵扣,但企业按规定入了帐并于销售时计了收入。 2.非正常滞留 (1)账外经营:购进货物属实(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入账核算,未申报纳税。 (2) 购销争议:发票存放在购货方,自述滞留原因是拟退回货物或要求价格折让,准备将发票退回销货方或要求重新开具。 (3)三无发票:购货方自称无购货、无付款、无发票。 部分购货方企业并未收到滞留发票对应抵扣联,经过实地调查了解此部分发票所发生的业务不是所调查企业发生的业务,所调查企业也未购买过发票所列的货物。具体情况需异地调查。 (4)借名购货: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   (三)开展存根联滞留票专项评估的意义和价值 1.拓宽了稽核系统存根联数据资源的应用范围,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目前,金税工程稽核系统采集的发票存根联数据,除了与认证系统采集的发票抵扣联数据进行比对以外,还没有其他用途,稽核系统长期滞留着大量得不到认证系统抵扣联数据比对的存根联数据,技术部门在工作中往往将这些数据作为系统的“运行垃圾”定期清理。通过开展专项评估将这些数据变废为宝,成为税源管理和稽查选案的重要线索,实现了数据的增值应用。 2.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的专项评估完全能够成为新型的人机结合选案模式,同时也提高了协查系统人工选票的准确率,为查处账外经营行为提供了快捷、准确的线索支持平台。 目前,稽查部门在确定稽查对象工作中,大多数仍由人工来完成,主要是根据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来确定稽查对象。对于账外经营行为,因其偷税动机的故意和作案手法的隐蔽,这种做法往往会出现主观意志浓、盲目性大、准确率低的问题,已不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需要。而且在后续的取证环节,不仅取证困难而且时间滞后、手段有限,稽查工作完全处于被动的局面。通过开展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为稽查选案和取证提供了非常明确的线索、思路和方向,能够为我们查处账外经营提供一条快捷的检查方法,使得稽查工作真正做到了有的放矢,能够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获得最佳的稽查效果。 3.滞留票专项评估工作的开展迫使不法纳税人将原来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购销活动纳入会计核算、反映到账簿上来。 此项工作的开展,必将使纳税人在购进环节核算的数据渐趋完整真实,为税务机关测算税收负担率进行纳税评估和采取以进控销的办法开展税源管理奠定扎实的基础。 3.2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及分析方法 评估指标体系主要来源于各地管理中的实践经验,可以说是全国增值税管理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另外,也吸取了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和重大偷税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认真梳理和深入剖析,对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提练形成增值税监控指标。 整个指标体系是以纳税申报信息为主线,重点围绕企业的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及税负率三个方面,通过利用企业发票使用,资金收支,存货变化,成本利润以及投入产出等信息,从多个角度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分析。 下面,就目前运用的主要评估指标的设计原理、分析方法介绍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增值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及使用方法 (一)收入类评估分析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分析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如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超出预警值范围,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和多列成本等问题,运用其他指标进一步分析。 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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