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70 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 或者
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
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也即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
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是不准予抵扣进
项税额的。同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进行界定, 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
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实际工作中,对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难以准确划分。如电力企业输
电线路、供水企业供水管道; 炼油企业储油瓜、输油管道等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
额能否扣抵,在财税[2009]113 号文件下发前的相关规定没有做出界定,给征纳
双方都带来执行难度。
实务中对这类设和设备,根据行业核算要求, 虽然按固定资产中的设备类管理,
但其构建既涉及土建又涉及设备, 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时,难以准确划分其究
亮是属于动产还是不动产。再如输电线路中的铁塔输电线主要由铁塔、绝缘子、
导线、横担、金具、接地装置及基础等组成。其中线路基础是由土建部分构成。
所以有人认为该资产应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
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 号) 文件对此做了详实规定,对建筑物、构筑
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
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
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 所称构筑物,是
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
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内容,前面所述输电线路,不在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 02、03 范
围内,也不属于地上附着物,其属于专用设备,代码为 28. 据此,企业在构建该
类资产时,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就可以抵扣, 不再区分土建和设备部
分。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更明确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
围。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
代码 02、03 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财税[2009]113 号
文件为此也明确了“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无论在
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
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