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全国所有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 2009 年 1
月1 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
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70 号) 第一条明确规定,自 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 或者
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
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中的准予抵扣
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也即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2 个
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 是不准予抵扣进
项税额的。同时,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又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进行界定, 即“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
产,包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