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年月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2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