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梨湖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党政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
和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
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闽湖学院公文处理主要包括; 学校党政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的处理, 上级和外来
文件、信函的处理。
第三条 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
构,主管上级和外来文件、信范以及学院党政公文的处理工作,
并负责指导院属各单位、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党委办公室、院
长办公室文秘科负责公文处理、 归档等日常工作, 院属其它单位、
部门由其办公室或秘书负责公文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文处理机构和人员,在公文处理中,必须严
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 必须做到及时、准确、
安全; 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
文肯主义。各职能处室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做到公文处
第五条 校内公文发送逐步实行办公自动化网络操作。
第二章 ”学校党政公文种类
第六条 学校制发的党政公文类别主要有:
(一) 中共昌湖学院委员会文件、巢湖学院文件。限于处理关
于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照上级规定必须以全湖学院党政名
义发文的事项,主要有:
1、发布学院党政规章制度,如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等;
2、对学院重大工作或重要事项做出部署、安排,宣布执行
学校重大工作措施,奖乱教职员工,如决定、意见、通知等;
3、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答复询问,即报告;
4、向上级领导机关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即请示;
5、任免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事务安排等,即通知;
6、答复各单位(部门)的请示事项,即批复。
(二) 梨湖学院公函。适用于与不相隶属党政机关以及其它外
单位之间相互商治工作、询问和管复问题等。
(三) 梨湖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传达
校党政领导议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常规的党政事务
性工作。转发上级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各职能部门涉及
全校性工作的重要公文。
(四) 巢湖学院党委、院长办公会议纪要。用于传达学校党委
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公文起章与审核
第七条 上级来文需要办理并行文的,由承办职能部门起
草; 学校请示或报告上级部门的文件、下发有关党政规章制度或
其它规范性文件,应由相应职能部门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
门的, 由牵头部门起草, 其他部门会签; 综合性或全面性的文件,
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起草。
第八务 ”起草文稿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 情况真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层次分明,文字精练,
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单位(部门)职权和
与主送单位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
后引发文字号; 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
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 ”,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六) 公文中的数字, 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
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
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起草的文稿, 如需以学院党委或行政名
义行文,由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名后,再将文稿送党委办公室、院
长办公室主任审核,最后呈相关领导签发。
第十条 若文稿内容涉及其它部门, 拟稿部门负责人应征求
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会签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送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审核。
公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相矛
盾;
(二) 与学校总体工作和现行规章制度有无冲突或重复;
(三)是否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 对不一致的会签意见应进
行协调;
(四) 内容是否真实,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得当;
(五) 文种及格式是否正确; 发送范围是否正确;
《六) 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应退回拟稿部门修改。对可发可
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第四章 ”公文的签发
第十一条 ”公文经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审核后,根据文
稿内容呈送有关院领导签发。公文签发权限如下:
(一) 以党委文件或行政文件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经办公
室审核,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会签后,报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特殊情况,党委书记或院长可授权分管领导签发。
(二) 以学院党字文叶下发的规章制度、决定、改革方案等重
要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经授权可由副书记签发;以学院党委
职能部门文号下发的规章制度、决定、意见等文件,一般由分管
副书记签发。以院字文号下发的规章制度、决定、意见等文件,
由院长签发,经授权可由副院长签发; 以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文号
下发的规章制度、决定、意见等文件,一般由分管副院长签发。
(三) 以学院名义致函不相隶属单位商洽工作、 询问和管复问
题、请求批准等,报党委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签发;, 其中重大问
题报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四) 以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名义下发文件, 由办公室主
任签发;文中如写有“经党委同意”或“经学院同意”,应报党
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五) “党委会议纪要”和“院长办公会纪要”,由党委书记
和院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经相关部门会签,由主持会议
的校领导签发,会议决定事项超出主持会议分管校领导职权范
围,应报党委书记和院长审定。
第十二条 ”公文一旦签发,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须修改时,
须得到签发人同意。
第十三条 公文答发后,由文秘科编号并印制。文秘科根据
文件的轻重缓急,安排打印顺序,各部门不得自行将文件或有关
材料送打印室打印。公文打印出清样后,由文件拟稿部门 (承办
部门)负责校对。文件承办部门对文件打印时间有要求的,应及
时通知文秘科。
第十四条 文件排版、印制后, 送文秘科盖章、整理存档(留
存2 份),再由承办部门负责发送。院内下发公文实行网上发送;
上报公文一般主送机关一式 3 份,抄送机关 1 份; 请示类公文上
报主送机关一式5 份,抄送机关工份。
第五章 。 公文格式
第十五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
机关、印制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