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
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
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
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由此
可见,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
合同时必须包含这一内容, 所以用人单位如果不在签订的劳动合同里
面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这种做法有悖法律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 因劳动合同中没有涉及劳动报酬的约定, 依据《劳
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
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
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
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
家有关规定。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 劳动合同
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
得超过两个月。如果公司与您签订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
应超过两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
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
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