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甲方声明第四章乙方声明及保证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抵押资产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分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十四章抵押登记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附件第十八章附则抵押权代理人抵押人债券发行人第一章总则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年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根据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第二章定义第一条债券发行人45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45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抵押人45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抵押权人45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抵押权45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条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第三章甲方声明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第四章乙方声明及保证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甲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签订本合同债券持有人和甲方可行使抵押权也可委托其他代理人行使抵押权乙方不就此提出抗辩11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债务未获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要求抵押登记管理部门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12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将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13乙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第十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第七章抵押担保的范围第十二条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八章抵押资产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包括以上抵押资产建筑面积共计第十四条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价值为人民币第十五条有关资产抵押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乙方应根椐甲方要求交甲方保管第九章抵押资产的占管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由乙方占管乙方在占管期间应维护抵押资产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资产的管理情况并提出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的要求第十七条乙方占管的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第十八条在抵押期间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因毁损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资产第十九条在抵押期间因其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乙方应书面要求并保证保险公司汇入甲方指定帐户该项资金作为抵押资产在乙方另行提供了经甲方认可的相当的抵押资产并进行抵押登记后甲方应将该保险金返还给乙方在主债务履行期满而债务未获清偿前甲方有权从该保险金中优先受偿第二十条乙方在抵押期间应为抵押资产投保并按期足额交纳保险费履行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第十章抵押资产的处分第二十一条甲方在代理抵押权人行使本合同项下抵押权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1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折价以抵偿丙方所欠的债务2依据法律规定将抵押资产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3甲乙丙三方就甲方行使抵押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调解和处理第二十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抵押资产时乙方和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第二十三条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根据乙方的抵押资产价值变化情况可要求乙方对其所抵押的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和增加抵押资产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所有合法有效证明及有关资料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协助以避免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权益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有权在抵押期间对抵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处分部分或全部抵押资产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1乙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2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判决丙方败诉以致对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产生重大影响的3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还款期限已到丙方未归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4出现使甲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6甲方处分抵押资产所得不足以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的有权依法另行追索清偿其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7当因国家需要征用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时甲方有权依法要求乙方重新设定或增加抵押资产以确实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8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甲方应通知乙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抵押第二十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抵押资产的所有合法手续和有效证明资料2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抵押资产作出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4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在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乙方有义务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6在丙方或乙方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解除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抵押登记7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状况的监督和再评估工作8当本合同项下设定的抵押物价值在抵押期间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对不足部分乙方有义务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第二十六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抵押资产登记手续2在甲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协助3在甲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抵押权时应给予协助4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抵押资产状况的情况说明如抵押资产发生毁损灭失价值变化或其他使抵押权的实现有可能遇到障碍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抵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押资产5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有关抵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6督促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第十二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1隐瞒抵押资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抵押等情况的2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抵押资产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资产的第十三章不可抗力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第三十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进行修改时乙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不影响或不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益第十四章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到当地有关的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资产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在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并到有关土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解除抵押登记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的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十七章附件第三十六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文件均为复印件1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3有限公司营业执照4第十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抵押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