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文库
登录
注册
2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142阅读 | 6收藏 | 4页 | 打印 | 举报 | 认领 | 下载提示 | 分享:
2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1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2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3页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第4页
福利来袭,限时免费在线编辑
转Pdf
right
1/4
right
下载我编辑的
下载原始文档
收藏 收藏
搜索
下载二维码
App功能展示
海量免费资源 海量免费资源
文档在线修改 文档在线修改
图片转文字 图片转文字
限时免广告 限时免广告
多端同步存储 多端同步存储
格式轻松转换 格式轻松转换
用户头像
莫关山贺天 上传于:2024-07-18
吉林大学珠海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出处:学生处 时间:2010-04-14 15:41:44 浏览数:4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提高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我院教师队伍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院和社会稳定,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队伍结构,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第四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党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抓紧抓实。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辅导员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人员,学生工作部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辅导员是我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主体之一,辅导员要按照学院的部署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辅导员要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课堂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紧紧围绕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和学生社团的建设。 第八条 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学习生活实际,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负责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好帮困助学、学习指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等与大学生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有关的工作;参与处理涉及学院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事件。 第九条 辅导员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以学生为主体,紧密依靠学生,注意发挥学生基层组织的积极作用,做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主动学习和掌握学生事务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方法和思路;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开展学生工作。 第三章 选拔和聘任 第十条 建立健全选拔辅导员的有效机制。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严格辅导员的选聘标准和程序,保证辅导员队伍质量,选好配齐辅导员队伍。辅导员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学院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00的比例设置专职本科生辅导员岗位,学生工作部门集中掌握,统一组织配备,保证每个系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校区(系)团组织负责人等相关职务。 第十一条 辅导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奉献精神强,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要求必须参加学院和省教育厅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门是代表学院建设和管理辅导员队伍的主要职能部门,学院人事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支持辅导员队伍建设。辅导员选聘工作要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成立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及职称评聘工作。由学生部门牵头,人事、系等相关单位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通过笔试、面试、正式聘用前的考察实习等相关程序开展辅导员选聘工作。 第四章 管理和培养 第十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辅导员实行双重身份管理体制。辅导员既是教师又是管理干部。学院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师资队伍建设和学院党政管理干部培养总体规划,享受培养同等待遇。要像重视业务学术骨干一样重视辅导员的选拔、培养和使用。 第十五条 全面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培养培训工作。学院设立相应经费,制定辅导员培训规划,整合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坚持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对辅导员进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党团建设、学生事务管理、学生就业指导与职业发展、学生公寓社区管理、学生社团管理以及学生工作规程等方面专门培训,建立培训长效机制。要有计划地安排辅导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每年按一定比例选拔优秀辅导员定向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学院报销部分学费。通过培训和培养,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既完善政策以事业留人,又畅通出口鼓励合理流动,使辅导员队伍在动态流动中保持相对稳定。鼓励一部分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确保辅导员骨干力量的相对稳定。要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辅导员转入其他管理工作岗位,应当参照管理工作岗位同等情况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辅导员的实际情况,学院既可以按照学生工作专职人员聘任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职务,也可以同时根据工作年限和实际表现晋升相应的职务待遇,对连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辅导员,可通过设立非领导职务岗位,解决他们的职级和待遇问题。学院根据辅导员的岗位职责要求,成立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议组,制定辅导员职称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评聘中要充分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点,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在关键时刻的表现。 第十八条 为辅导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教学科研活动创造条件。学院积极支持、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大学生职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并合理确定其工作量。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考虑辅导员工作的特殊性,给予辅导员300元/月的岗位津贴,确保辅导员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学院同层次专职教师的收入水平。 第五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加强对辅导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