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经贸大学毕业论文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专业名称法学班级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11年4月I摘要自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一直成为困扰司法实践部门的难题我国目前对刑事证人安全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薄弱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和行之有效的操作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和宣言式保护范围内侧重于事后对伤害证人的行为实施惩罚忽视对证人事先预防性的保护等等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本文通过对刑事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进行确定然后借鉴国际社会和国外一些国家关于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并对我国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要保障我国刑事证人的安全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确定刑事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有针对的开展工作其次要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以便使证人的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也可以防止一些国家机关互相推卸责任最后要建立一系列的刑事证人保护措施比如身份保密制度建立特殊证人的贴身保护制度和作证后保护制度诉讼程序上的保护制度等只有建立一系列确实可行的保护刑事证人的措施才能使刑事证人的安全得到切实的保障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证人安全刑事证人保护措施IIAbstractThereforewehavethenecessityfurtherperfectwitnesssafetyprotectionsystemFirstwewanttheobjectandscopethatthecertaincrimewitnessprotectwhichwasadvantageoustojudicialorgantoaimatopeningtheexhibitionworkSecondweshouldestablishsafeprotectivespecializedorganizationofwitnessinordertomakethewitnesssafetyslicesolidguaranteeitcanalsopreventfromsomenationalorganizationsshirkingresponsibilityeachotherTotheendweshouldbuildupaseriesofthecrimewitnessprotectmeasureforexampletheidentitysecretsystemprotectingsystemafterbuildingupthepersonalprotectionsystemofthespecialwitnessandtestifyingtheprotectsystemoflitigationproceduraletcOnlybuildupaseriesreallyviableprotectthecrimewitnessmeasurethencanwemakethecrimewitnesssafetysliceasolidguaranteeI目录一证人的概念和范围二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重要意义三国外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一国际社会证人安全立法二国外代表性国家证人安全立法四我国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一立法现状二立法缺陷五我国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一确定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二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三刑事证人保护措施六结论参考文献1浅谈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证人保护是证人权利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安全问题在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活动中普遍存在由于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诉其结果关乎被告人的重大利益乃至生命因此对于涉案证人来说其人身安全就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各方予以关注的焦点刑事证人安全保护制度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证人能否敢于出庭作证和刑事诉讼活动能否正常顺利进行而且还事关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正确实施在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证人安全保护程序来对重要证人进行保护我国的证人安全保护制度从总体上说是不健全的它是直接导致警察办案难取证难和证人拒绝作证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国必须加强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一证人的概念和范围证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但受文化传统民族心理司法体制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证人概念的认识差别很大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是广义的证人通常是指经过宣示之后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有关事实作证的人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证人概念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的概念是狭义的是指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第三人所谓第三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看来证人是以其亲身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事实裁判者进行陈述的其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证人与鉴定人是有严格区别的证人根据自己的经历向法院叙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证人是诉讼的第三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表明作为证人其基本条件是首先应是自然人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0页2但不能因此得出单位提供证据就是证人结论在实际情况中单位提供证据的范围是很广的即使单位提供证明也主要是起一种书证作用其次要有作证能力其判断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辨别是非是相对于证人的感觉记忆案件真实程度而言正确表达是要求证人用语言把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做出正确描述如果由于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这样的自然人不能作证人再次从一个具体案件看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并陈述自己所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都不是证人他们的陈述言词或结论是独立证据二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重要意义首先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吻合了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政策是对证人合法权利救济的必然要求丹宁勋爵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论及证人作证与证人保护时这样写道每个法院都必须依靠证人证人应当自由地无所顾忌地作证这对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有正当理由能强迫证人作证而在发现证人作证受到侵害时又拒绝给予援助采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保护证人是法庭的职责否则整个法律诉讼就会一钱不值假如案件一结束证人就要受到那些不喜欢他作证的人的报复那么还能指望证人自由地和坦率地提供他们应当提供的证据吗其次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是防止他人恐吓实现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必然要求恐吓和威胁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证人出庭作证的比率而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刑事审判的正当性就在于诉讼的对抗性确保诉讼双方通过权利的充分行使对证据开展充分的辩论因此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为这种对抗提供了配套保障以保护换取证人在法庭上的诚实这样有助于案件以正当程序的方式得到公正处理第三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也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种手段法律对证人保护若无所作为实际上就宣告了法律的软弱无力威严扫地法律惩治报复证人行为的规定令行禁止就昭示了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给予证人必要的安全保护不仅意味着法律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负责而且表明法律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6页3在为证人作证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后盾最后对刑事证人安全的保障使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证人作证所能起到的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显而易见证人的证言不仅能够作为证人证言直接用于支持有罪指控还能够提供有关犯罪的细节情况帮助追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支持指控使得国家追诉机关能够用有限的司法资源迅速地有效地追究犯罪三国外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概况国外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目的主要是防止有人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阻止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或在证人作证后对证人实施伤害侮辱或其他打击报复行为包括对证人的财产和名誉进行损害和破坏一国际社会证人安全立法随着有组织犯罪的日益猖獗在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中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亦为联合国所关注1990年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等文件其中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第11条规定保护证人免遭暴力和恐吓的办法在刑事侦查和审讯过程中及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执法工作中越来越重要此办法包括为掩护证人身份以免被告及其律师获悉的方法提供受保护的住所的人身保护转移住所和提供资金援助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第25条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和政策有效地保护恐怖主义行为的证人1994年联合国召开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有组织的跨国犯罪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计划号召各国在本国立法中规定惩治有组织犯罪和国际有组织犯罪的条文在诉讼程序证据收集和证人保护等各个方面采取措施等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6条d款规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的不便必要时保护其隐秘并确保他们及其家属和为他们作证的人的安全而不受威吓和报复2000年联合国制定了毒品控制计划简称UNDCP和模范证人保护法案为其成4员国提供了一个制定证人保护法的模本1996年14国首脑参加的加勒比海共同体会议上为了更有效地对付犯罪一致决定推行证人保护计划2001年10月欧盟的警察局长联合会在苏格兰召开关于证人保护的会议达成了建立欧洲证人保护联络小组的意向并就共同对付有组织犯罪的恐吓跨国保护证人和安置证人等问题提出了实施性建议跨国联合保护证人计划的实施为遏制日益猖獗的证人恐吓行为更加有效地打击国际性的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二国外代表性国家证人安全立法1美国美国是最早以立法形式实施证人保护的国家为了对抗日益强大的有组织犯罪需要犯罪组织内部成员作证以有效地起诉犯罪组织的首脑美国于1970年制定了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其中规定了证人保护计划WitnessProtectionProgram简称WPP以保护证人及其家人的安全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4年被害人法出台对证人和被害人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同年证人安全改革法出台此外美国司法部在1995年颁布了被害人与证人援助守则美国联邦调查局也颁布了被害人证人援助计划以帮助那些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直接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或金钱损失的个人或公共机构随后美国的各个州基本上都有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法规有29个州还在州宪法中增补了关于证人保护的条款美国为证人提供保护的官方机构是检察官执法办公室且有一系列较为完善的措施如为证人安顿住所提供医疗照顾和其他服务在证人及家人需要更换身份包括出生证明驾驶执照护照医疗证和学籍卡等时也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文件2英国英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比美国晚了十几年1997年英国工党执政后随着对易受伤害和恐吓证人的新政newdeal的实施以及政府各部门间的通力协作证人保护制度取得了重大的进展1999年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8项特殊措施可谓是英国证人保护工作的经验总结2002年7月英国内务大臣大法官和总检察长向上下两院提交了具有准法律性质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意在重新调整司法制度建立一个以被害人和证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制度报告指出在整个司法程5序的运转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害人和证人的公正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刑事诉讼的初级阶段的待遇因为这将影响他们对整个案件甚至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看法直接影响到他们以后是否愿意提供证据和出庭作证2002年苏格兰政府发布了一份咨询案即重要的声音帮助证人出庭作证对证据法中保护易受伤害和恐吓的证人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为将来的法律改革提供依据20世纪90年代英国负责证人保护任务的官方组织是地方警察机关英国皇家检察院CPS成立以后证人的保护工作就由警察局与检察机关联合实施由于英国的政体是联邦制所以联邦各区的证人保护制度既相对独立各有特色又互相联系形成体系在民间1985年被害人援助组织成立对证人状况的改善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苏格兰在1997年成立了易受伤害和恐吓证人保护小组北爱尔兰也于1998年成立了类似的组织向证人提供周到的服务3德国德国证人保护制度主要用于重大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1998年以前德国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警察法中其证人保护方针指出对于危险预防性质的警方证人保护规则以当时各邦的警察法章节内容为主1998年12月德国专门的证人保护法生效该法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可以对不出席法庭的证人进行录像询问易受伤害的证人可以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对未满16岁或证人于公判有正当理由不宜于法庭上与被告人对面时可利用录音录像进行允许利用有线电视系统于别室对证人进行询问对针对儿童之性侵害事件加以特别严密保护等在德国联邦警察局BKA承担保护证人的任务保护的范围涉及证人的亲属及最亲近的人1999年德国参议院审查保护证人的法律草案时规定在联邦和州建立证人保护机构并规定除证人以外还应保护其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证人变更身份之后保护证人的退休保险请求权刑罚执行程序中保护证人法院程序中保护证人等在保护程序上采用阶层理论即对受害的证人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层层递进式保护由于德国证人保护的阶层理论应用实务后对证人保护相当严密所以证人拒绝陈述的很少4澳大利亚有较全面的证人保护制度不仅有全国性的证人保护计划李洪朗改革向被害人和证人倾斜载检察日报2003年4月11日第2版6简称NWPP各州还有自己的证人保护法如昆士兰北澳大利亚的证人保护法新南威尔士的披露保护法等5捷克2001年借鉴意大利德国波兰等国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了较全面的证人保护措施包括人身保护住宅保卫在捷克共和国内迁移或移居海外帮助寻找工作提供社会援助以及在非常严重的案件中改变身份等6菲律宾1991年通过了证人保护安全和利益法该法详细规定了受保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如作证的证人可以享有安全保护和护卫服务获得安全的住房等权利旨在鼓励目击或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在法庭或相关的准司法主体或侦查主体前作证而不必担心受到人身报复和经济损失7南非1997年6月由共和国司法部颁布了证人保护计划1998年11月南非共和国国会公布了1998年证人保护法规定了证人对象设立证人服务机构等保护措施该法成为南非历史上第一部保护证人的法律综观上述各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状况可以看出各国规定的证人保护规则和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出庭前的保护如在侦查阶段和起诉期间派专人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在必要的范围内为证人身份保密禁止可能对证人进行报复的人接近证人的住所等二是庭审中的保护如使用改变声音的设备传导证人的讲话利用录音录像以及有线电视系统于别室对证人进行询问等三是庭审后的保护如为证人改名更改身份迁移到报复人可能不知道的地区为证人安排合适的工作并及时制止惩罚任何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等四我国关于保障刑事证人安全的立法现状与缺陷一立法现状我们要想保障我国刑事证人的安全第一步就是要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因此有必要考察一下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现状通观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证人保护的条文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56条第57条也明确7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新的保证人或者转为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我国刑法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可以从重处罚二立法缺陷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对刑事证人的保护有了一定的制度体系首先应当肯定这些制度在实践当中的积极意义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规定是不完善的暴露出很多不足不足以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率和安全影响了证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其中存在的主要缺陷有1在保护主体上未明确责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是证人保护机关但具体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如何三机关各自在保护证人安全中的职能和作用如何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等均未做出具有操作意义的详细规定也没有规定任何具体可行和配套的保护措施形成了一种各个司法机关都有保护证人的责任又都可以推卸责任的境况使证人保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系统的落实2在预防对象上有局限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而事实上对证人作证进行干扰恐吓的行为人并不仅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他她的家庭成员其他亲属集团犯罪中的其他成员都可能成为干扰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人因此仅仅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对象进行约束和预防显然是不够的不能有效预防恐吓证人行为的发生3在保护内容上过于狭窄现行法律只注重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和8名誉不受侵犯却不涉及财产权利的保护而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往往也是证人被恐吓和报复的重要内容4在保护方法上仅为事后惩罚缺乏预防性保护从法律规定看证人只有在实际被打击报复或因作证而付出一定代价的情况下法律才给予行为人一定的惩罚但这些事后惩罚对证人已经没有实质意义而且这种事后惩罚的威慑力对某些严重刑事犯罪的行为人或组织来说也是不起作用的他们会在权衡利弊后通过各种手段阻止证人作证以逃避法律惩罚因此事后的救济措施并不能全面有效地为证人提供保护五我国如何保障刑事证人的安全一确定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过宽会加大我国司法活动的经济成本加重证人保护制度所承载的社会负担甚至影响对证人本身的保护效果保护范围过窄又不能达到保护证人的目的鉴于此我国立法应充分考虑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恰当地限定证人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第一证人保护的对象可限定在证人及其近亲属和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具体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二等内旁系血亲和姻亲与证人订有婚约或者在身份或生活上与证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此外根据案件情况对于告发检举者即使没有在以后的程序中成为证人但如果确有保护必要的也可以与证人享有同等的保护第二证人保护的范围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证人保护对象的人身安全以及名誉权其二证人保护对象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补偿部分即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费用二是对证人因作证而受伤害或损失的赔偿部分其三特殊情况由法律具体列出下的证人作证特免权豁免权由于我国已加入了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所以今后在证人保护实践中应逐渐推行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二设立证人安全保护的专门机构当前司法机关应当考虑设立证人保护的专门机构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制定出保护证人安全的实施细则明确不保护证人安全应负的9责任和承担的后果强调在证人没有受到实际损害之前的帮助和保护等等对此香港的做法可供参考1995年4月28日皇家香港警务处宣告成立证人保护小组该小组能为证人提供广泛的保护措施以切合证人的需要同时防范任何形式的威胁保护证人小组由34名经特别训练的全职人员组成另有额外的64名人员作为辅助人员通常他们执行其他任务在需要时可增派执行保护证人的任务保护的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一个紧急电话号码和提供一间24小时由警方特殊保护的安全居所不等以切合证人的需要和个别情况并应付证人可能受到的任何威胁三刑事证人保护措施1身份保密制度在我国诉讼司法实践中无论证人是在接受调查取证或者制作证人证言时还是在出庭接受询问质证时其姓名和住址都是公开的鲜见有法院为了保护证人安全而将证人姓名及住址隐去的事实上证人在接受调查取证时最担心的就是自己的身份特征被公开的问题因此从立法上对在一定情况下限制披露证人身份特征是非常必要的在这方面其他相关的立法已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证人保护法第11条就规定有保密身份必要之证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真实姓名及身份资料公务员于制作笔录或文书时应以代号为之不得记载证人之年龄籍贯住所居所身份证统一编号或护照号码及其他足资识别其身份之资料该证人签名以按指印代之这值得我们在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时予以借鉴2建立特殊证人的贴身保护制度和作证后保护制度这里讲的特殊证人指的是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的重点证人如有组织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中的证人法律可以规定这种案件的证人可以请求证人保护机构提供贴身保护证人保护机构也可以依职权为其提供24小时贴身保护同时法律还应规定证人保护机构对作证后的特殊证人应进行一系列的身份更换工作安排居住安排生活保障等后续工作使证人的利益得到真正保障3诉讼程序上的保护制度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第58页10保障证人安全的最根本目的是在保护证人的基础上促使证人出庭作证以便使诉讼更顺利的进行因此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证人在法庭上可以以隐蔽的方式作证首先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隔离方式或屏蔽措施来进行例如对证人蒙面变声变像等其次在特殊案件中经法庭许可可以通过实时网线作证Evidencebylivelink的方式即证人通过电视网线或其他装置不在法庭上直接露面而在其他地方同时作证并接受同步质证另外证人也可以申请不公开诉讼程序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68条和法院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证人尤其是性暴力被害人或儿童法院法庭可以不公开任何部分的诉讼程序证人也可以申请不公开审判但申请应在开庭前提出4财产损失补偿制度首先应当对证人因出庭而导致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自身来说是毫无利益可言的但要出庭作证就会消耗财力支出的这笔钱对于证人来说是额外的费用应当由国家对其予以补偿其次证人因作证而产生的其它损失应当得到足额的赔偿证人作证之前及其作证之后利害关系人不仅可能对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进行恐吓威胁伤害也可能造成其财产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由于证人作证引起的因此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由加害人赔偿第三证人在申请证人保护之后无不正当理由其安全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而遭受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5确立侵害赔偿制度确立侵害赔偿制度有利于及时赔偿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所带来的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所带来的损失由谁承担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打击报复行为造成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伤害致残或死亡的依照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由加害人进行赔偿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加害人恢复原状或者按照被损时该财产的市场最高价格予以赔偿造成名誉或精神损害的应当责令加害人赔礼道歉并视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对其遭受的以上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证人及其近亲属不敢起诉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和证人所在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发挥支持起诉机制的作用支持受害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赔偿诉讼该类诉11讼人民法院不要求被害人预交诉讼费用证人认为需要法律帮助或要聘请律师予以代理诉讼的应将其列入法律援助对象此外为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能够得到及时赔偿国家应为证人设立专项的人身和财产保险制度凡因作证而受到人身和财产侵害的证人及其近亲属均可以及时获得赔偿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费用再向加害人进行追偿六结论任何一项制度的借鉴和运用应遵循怎样的路径都应结合本国国情刑事证人保护制度也不例外我们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证人保护制度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既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内容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公民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内在必然要求它对于保障刑事证人合法权益促进证人出庭作证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实现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良性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陈光中丹尼尔普瑞方廷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李洪朗改革向被害人和证人倾斜载检察日报2003年124月11日第2版4姚健从国外立法经验看我国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4期第1516页5缪妙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的思考载三明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第86页6姚健关于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6期第74页7耿连海论我国刑事证人安全的法律保护载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45页8王刚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第58页9洪祥星国际刑事法院证人规则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第97页10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1英麦高伟主编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姚永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2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1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北京第1版14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15MarstonWStudiesinTestimony15JournalofCriminalLawandCriminology1925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