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
间接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省科技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和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体制机制改革 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实施意见》(皖教科【2016】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间接经费的支出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提高科研工作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项目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章 间接经费使用范围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学研究项目,间接经费分类统一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四条 除有明确规定外,学校按立项经费的5% 从间接经费中提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