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有关经费拨出单位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规范和加强我公司科研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技术中心科技人员和公司从事各类科研活动所获得的经费。按其来源分为三大类:
一、专项经费:指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院基金、国家各部(委)的专利项目研究经费、各类开放实验室基、市或区科委、市或区经委下达的项目研究经费等。
二、合作项目经费:指由公司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厂商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以及联合开展的科研所获得的科研经费。
三、独立项目经费:指由本公司独立开展的科研项目所需的,由企业内部调拨的科研经费。
以上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公司财务部经费账户,以便归口技术中心统一管理。通过公司立项并签订合同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公司财务部,否则技术中心对该科研项目不予认可,同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1技术中心根据有关项目的立项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3.2科研经费到位后,有财务部负责发放科研经费账户。
3.3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持科研经费账户到财务不办理经费使用手续。项目结束后将科研经费账户交回公司归档。
3.4科研经费均实行按项目建账,独立核算。纵、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负责人经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申请时所列经费适用范围,自主合理支配项目科研经费的使用。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3.4.1科研业务费。包括:分析测试费、计算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极少量市内交通费、租车费、通讯费、相关的学术活动费、劳动保护用品费、成果出版(发表)费(成果或文章出版发表费,必须经过技术中心签署意见)及打印费等。
3.4.2实验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必要的实验室及科研基地建设费、仪器设备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作需要有的设备如果在申请书所列的经费适用范围未提出的,经公司批准后,可以购买,如电脑、相机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辅助设备等,但购买所需的仪器设备严格按现有设备的相关政策执行。
3.4.3协作费。包括:合作研究或开发费,须列出经费适用范围,否则不能报销。
3.4.4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提取额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经费的10%。
3.4.5人工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包括:临时工工资、劳务费、研发费以及符合规定的科研加班补贴和项目调研费等,其中临时工工资由人事部审批,境外差旅费和接待费需经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如果在项目申请书所列经费适用范围未提出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经公司批准后可以报销。
3.5公司按章实际到位经费20%提取科研管理费由技术中心掌握,其中15%由技术中心造册直接发给项目组,作为科研津贴。
3.6由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经技术中心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资产管理员处登记,按照规定,凡金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采购任务都必须由公司统一采购。如果有必要进行自我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事先请示公司,待公司报请总裁批准后,方可实行。否则,因自行采购引起的一切责任由采购人自负。同时,所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登记管理。
3.7公司科研启动费,如用于著作出版需经技术中心审批,凡用公司科研启动费出版的著作必须署名“天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