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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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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吗 上传于:2024-07-05
广西财经学院科研奖励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全校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成长,提高我校整体的科研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奖励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和办理奖励申报手续和奖项审核,奖励的最后核定,有关争议事项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三条 凡知识产权署名为“广西财经学院”的科研成果,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给予奖励。 (一)科研项目类。承担单位为广西财经学院的科研项目,学校给予100%奖励,奖金由我校排名第一的作者自行分配。 (二)非科研项目类。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校给予100%奖励,奖金由我校排名第一的作者自行分配。第一作者为校外人员的,学校不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 (一)重大科研成果类; (二)重大科研项目类; (三)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 (四)获奖成果的再奖励类; (五)其他。 第五条 重大科研成果类奖励办法 (一)学术论文类奖励办法 1.国际学术权威刊物《Nature》(英国)、《Science》(美国)、《American Economic Review》(美国)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75000元。 2.特级刊物《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80000元。一级刊物《经济研究》、《教育研究》、《历史研究》、《数学学报》、《文学评论》、《哲学研究》、《法学研究》、《管理世界》、《科学通报》、《计算机学报》、《政治学研究》等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15000元。二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三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于“双核心”的,每篇奖励2000元;其余的,每篇奖励1000元。 3.被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检索系统收录的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每篇奖励20000元;被《EI》(工程索引)收录,每篇奖励2000元;被《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每篇奖励1000元。 4.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收录,每篇奖励8000元。被《新华文摘》大部分收录,每篇奖励5000元。被《新华文摘》要点摘录,每篇奖励1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每篇奖励7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大部分收录,每篇奖励4000元。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要点摘录,每篇奖励800元;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1000元。 (二)学术专作奖励办法 教师用自己资金出版的学术著作,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5000元;编著每部奖励5000元;国家部委规划教材每部奖励5000元;一般教材每部奖励3000元;古籍整理成果、译著、工具书每部奖励2500元。教师用学校资金(含部分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奖励。 第六条 重大科研项目类奖励办法 我校教职工在受奖年度内,凡争取到省部级以上科研立项,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获国家级重大项目立项,奖励100000元;获国家级重点项目立项,奖励50000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良好(或国内先进)、优秀(或国内领先及以上)分别奖励50000元、60000元、80000元。 (二)获国家级项目立项(包括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奖励40000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良好(或国内先进)、优秀(或国内领先及以上)分别奖励40000元、50000元、60000元。 (三)获省部级重大项目,奖励15000元;获省部级重点项目,奖励10000元;获省部级一般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奖励5000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良好(或国内先进)、优秀(或国内领先及以上)分别奖励8000元、10000元、12000元。 省部级以上项目仅通过验收,不评定等级的,视为结项合格。 第七条 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应用性科技成果类奖励办法 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应用性科技成果指知识产权属广西财经学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开发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等成果。 (一)第一权利所有人为我校教职工并获授权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的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发明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16000元; 2.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9000元; 3.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奖励5000元; 4.软件著作权并已实施的,奖励7000元。 (二)第一权利所有人为我校教职工的应用科技产品和技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奖励50000元; 2.被评为省部级重点新产品,奖励20000元; 3.实现转化的应用性新技术,并为学校取得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除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分成之外,学校按上交利润数的5%给予再奖励。 第八条 获奖成果的再奖类励办法 1.对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级(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省部级(国家教育部科技进步奖、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等)奖励的成果,学校按表1标准进行奖励: 表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奖励标准 单位:元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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