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投资建设合同范本
鉴于:
1.甲方经**区人民政府授权(授权文件见附件1),是**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的最终项目业主;
2.甲方就**×××××工程(详后附(工程项目一览表)进行“BT”(Build-Transfer)模式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公司投标并中标(或参与竞争性谈判并中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7]73号)等法律法规,及《**区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合川府发〔2008〕17号)和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相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此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用语以下列定义为准:
1.1本工程(或本项目):指**工业园区×××××(详后附(工程项目一览表)工程。
1.2本工程范围:
×××××。
[以下为参考示例,应根据不同工程明确详尽:
土石方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人行道及相关附属工程、路灯、管网(排水、排污、管涵工程等)、软基处理工程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其中通讯及电力工程只包括通讯沟、电缆沟及电力沟相关工程(除电缆、电线及相关配电设备外的所有工程)。沥青砼道路面层、交通标志、标线不在本次实施范围内。燃气工程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承包单位配合(不计配合费);绿化工程只包括建筑部分,不包括植物部分(种植土不计算)。]
以上内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设计图和招标文件指定的范围为准。
1.3 BT模式:BT是英文BUILD -TRANSFER的缩写,在本合同中的中文意思即:建设一移交;双方认可的BT模式是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并承担其期间的风险。在乙方按约定将本工程建成竣工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后,乙方按BT回购价款收回投资。
1.4建设期:指本项目的建设周期,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5工程施工期:自取得开工许可证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1.6回购价款:指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确定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的费用总额。
1.7“元”:指人民币单位“元”。
1.8基准日:指本合同中用于确定具体时间界点的日期。
1.8.1通车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通车之日。
1.8.2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面验收备案完毕取得备案证书之日。
1.8.3工程档案移交基准日:指本项目全部的工程档案移交完毕之日。
1.9工程相关单位:指本工程的工程咨询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专业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监控单位、审计中介机构、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
1.10区政府:指**区人民政府。
1.11回购期:指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竣工完成并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按约定完成回购款支付之日止结束。本工程回购期 年。
1.12不可抗力: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无法控制或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战争及一切非人力可预测或者控制的事件。
第二条 工程实施
2.1工程实施方式
2.1.1本工程采用本合同约定的BT模式实施:乙方负责筹集本工程所需资金(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甲方掌握使用的交通组织费、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施工水、电设施等费用)和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管理。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包括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的委托及管理)由(甲方)项目业主承担,工程建成后按约定程序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并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回购价款支付给乙方回购款项。
2.2甲方原则上应在××年×月×日前完成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按区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达到工程开工条件。
2.3乙方应在合川区组建与本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项目公司(项目管理部),有足够的管理和专业人员,确保本工程质量、工期和安全施工。
2.4乙方承诺:乙方确保合同内的工程在××年×月×日前全部完工,但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开工时,完工时间应顺延。
2.5建设期资金监管:指乙方按工程进度和甲方安排及时足额将项目资金划入乙方项目公司为本工程项目设立的专用帐户,以便甲方监督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甲方使用的资金。乙方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进度款支付按工程实际进度,根据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执行,不得违约拖欠。乙方按月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工程资料和财务资料,以便甲方检查、监督。
2.6资金到位:本合同生效后十日内,乙方应将 万元资金划入项目公司专用帐户(下称专户),其余资金根据由乙方编制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资金到位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确保工程顺利进行。项目公司专用帐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
第三条 回购价款及支付
3.1回购价款
3.1本合同的回购价款暂定为××万元,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资金占用费组成,具体如下:
3.1.1建筑安装工程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则确定的预算下浮×%后实行总价包干,金额暂定××万元,最终工程包干总造价需在××年×月×日前经双方商定后,以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的造价为准,最终合同包干总造价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1.2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万元。其中:
3.1.2.1交通组织费:临时交通标志、义交、交警等费用,暂定××万元;
3.1.2.2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监督等费用,暂定××万元;
3.1.2.3施工水、电设施费:暂定××万元;
3.1.2.4征地拆迁费:暂定××万元。
上述4项费用在乙方资金到帐后10天内划入甲方帐户。
3.1.3资金占用费
3.1.3.1建设期利息:不计取。
3.1.3.2回购期利息:从进入回购期之日起分段计算利息。基数按照当期尚未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和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总额之和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或下浮)×%计算,利息计算期根据在回购期内当期实际占用时间计算。
3.2回购价款的支付
回购价款以工程合同金额、经审计后的增减金额、甲方掌握使用的费用及利息组成。回购期二年,分四次回购。本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5%,并支付当期的回购期利息;1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50%,并支付当期的回购期利息;18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75%,并支付当期的回购期利息;24月内支付完剩余尾款和当期的回购期利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期内不计算利息。
3.3工程款的支付
3.3.1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按合同约定向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工程款。届时若乙方拖欠工程款,甲方有权在支付给乙方的总合同价款中作相应的扣减。在乙方支付清工程欠款后,甲方在下期支付中将其扣减部分支付给乙方。扣减部分不计息。
3.3.2若乙方不能履行工程质量保修期责任,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回购价款中扣减完成质量保修所需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施工图预算
4.1编制原则。按重庆市2008年《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砼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等相关定额文件进行编制。其中,人工费按《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合川区指导价调差,但调整的人工费差价不计取定额管理费、税金和费用;材料费按乙方施工队伍进场的上月合川区政府评审评审中心公布的材料价格执行,评审中心公布的价格中未涉及的材料价格,由甲乙双方商定,报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定后执行。所有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并按商品混凝土计价。
4.2编制确定程序。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乙方审核同意后,送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按合川区政府规定程序审定。
4.3本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变更,以及包干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需经甲方同意,并按合川区政府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费用调整。
4.4工程措施费应根据经甲方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以及第4.1条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包干使用不再进行调整;工程措施费暂按工程建安造价的10%计入合同,待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审定同意后,由区政府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确定。
4.5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工程款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实行总价包干,施工图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款不得突破设计变更的核准预算。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招标人对投标人的一种提示,乙方递交的工程量清单只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两者都不作为结算的依据。本工程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原则执行:
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才能允许对主材价格进行调整:A、工期6个月以上;B、不是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没有按正常施工进度施工而造成主材价格上涨,C、主材价格比预算审核价格涨(跌)5%以上。
⑵调整价格的主材品种:钢材、水泥、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
⑶调整方式:A.钢材、水泥涨幅超过5%的部分金额,桥梁、隧道工程由业主承担80%,施工单位承担20%;其他工程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钢材、水泥跌幅超过5%的部分金额,桥梁、隧道工程由业主扣回80%,其他工程由业主扣回50%。B.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涨幅超过5%的部分金额,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柴油、重油、商品混凝土、特细砂、碎石跌幅超过5%的部分金额,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各承担50%。
(4)乙方采购材料品牌(厂家)必须在甲方确定的并经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核的厂家中选择,路灯灯架及照明器具项目按暂定价计算。具体详合川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预算审核报告。
第五条 工程相关单位的选择
5.1本工程施工由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2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5.3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设施设备采购,其供应商的选择由乙方牵头,甲方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实施。
5.4甲方或乙方与本工程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的,须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件报另一方备案。
第六条 履约保证
6.1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出具文件,明确付款来源及还款的保证措施;
为保障乙方投资资金的安全,甲方将以位于(以合川区政府相关文件为准)地块土地出让溢价收益及财政调配资金作为回购来源。
6.2乙方应根据《合川区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甲方签定诚信承诺书,并承诺履行诚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义务。
第七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1.1按本工程进度计划完成工程立项、可研、征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前的区政府规定的前期工作程序;
7.1.2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选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
7.1.3监督并协助乙方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工作;
7.1.4除另有约定外,不干涉乙方的融资操作;
7.1.5有权按合同约定监管方式监管乙方的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7.1.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有权按工程进度要求检查、监督本工程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工程质量,抽查本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的有关资料;
7.1.7有权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监督;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决算报区政府审计机关审计。
7.1.8审定工程进度计划,并监督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7.1.9按BT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7.1.10协助乙方协调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工作;
7.1.11负责施工阶段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增减的审批工作;
7.1.12负责委托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监理;
7.1.13负责对施工及验收阶段勘察设计服务工作的管理,实施中的设计变更按区政府规定程序报批。
7.2乙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7.2.1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按本合同筹集建设资金,并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
7.2.2在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编制本项目网络计划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报甲方审批,并严格按照甲方批准的一级网络计划实施工程建设,确保建设资金按使用计划及时到位;
7.2.3按甲方要求给监理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设施及设备,包括必要的办公室、办公家俱、固定电话安装、住宿、施工区内的交通等;
7.2.4根据相关合同约定向本工程相关单位支付合同款;
7.2.5负责办理工程建设一切相关(乙方负责办理部分)手续,交纳(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关税费;
7.2.6配合并接受甲方及其委托的审计机构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审计及监督;
7.2.7 组建项目管理公司并报甲方认可;
7.2.8办理建设期的相关保险,缴纳乙方应承担费用;
7.2.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范、标准、法律、法规等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质量和工期,并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验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
7.2.10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7.2.11保证安全文明施工;
7.2.12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职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
8.1工程质量
8.1.1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1.2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8.2工程管理
8.2.1甲方派驻专人(以发包人出具的文件为准)为现场的工程师组成工程师办公室,参与建设期的协调、管理、监督。
8.2.2工程师负责对甲方委托的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单位进行管理及督促其做好对乙方的服务工作。
8.2.3协助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部门的工作及各类矛盾。
8.2.4审查乙方开工报告及进度计划,并督促乙方按批准的建设进度计划实施。
8.2.5工程师有权组织甲方委托的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质量达不到设计文件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进度不能满足已获批准的进度计划,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重大隐患时,有权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令督促乙方限期整改,并报送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8.2.6审核乙方工程计量报表及技术变更、核定,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8.2.7负责对项目因发生技术变更、核定增减工程量及新增建设内容的核定、签证计量和涉及费用变化项目的审核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批。
8.2.8参加乙方组织的隐蔽工程验收及相关验收。
8.2.9无论验收与否,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对已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8.2.10 负责签收乙方或第三方向甲方递交的文件、文书、资料等。
8.2.11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及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
8.3工程验收
8.3.1 工程质量应确保达到单位工程与综合验收一次性合格。质量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3.2 对工程质量的争议,由双方共同选定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如果因乙方质量原因造成修理后仍无法满足国家或行业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修复后达到相关标准但影响了既定的使用功能,甲方有权按10.3条c款和13.1.3条执行或拒绝移交和回购。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8.3.3在通车基准日前5个工作日内,乙方须完成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第九条 工程移交
9.1移交范围和内容
9.1.1乙方应在2010 年2月1日前将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通车使用,其中绿化工程可延至2010 年 3月30日前完工。
9.1.2乙方应在通车基准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的全面验收备案工作。甲方积极配合.
9.1.3乙方应在全面验收备案基准日后一月内完成工程档案移交工作;在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一月内完成工程决算资料的移交工作。
9.1.4本工程由乙方组织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管护单位;其中列入工程总投资的重大设备和专用设备,在工程竣工时,乙方应将其功能完好地移交给甲方。
9.2移交程序:双方应在工程移交前二个月举行会议,并就本工程详细的移交程序达成一致意见。
9.3工程质量及保修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