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职工薪酬 补充医疗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 补充医疗保险 2016-08-11 浏览:分享人: 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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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处理依据主要
是《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财企[2016]61 号) 。根据该文件,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
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 4以内部分,从应付福利费
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
(费用) 。而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试点与非试点
地区的会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 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
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作为
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 非试点地区补充养老保险则与
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即所需费用先从应付福
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企L2016]61 号文,企业缴纳的各
项保险费,除应从“应付福利费”列支外,规定的列支渠道
都是“成本(费用) ",而《企业会计制度》中人工费用的核
算内容,只包括工资性支出和根据规定计算提取的应付福利
费。所以,文件中从“成本(费用) ”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实
际上都应计入期间费用中的“管理费用”。
(二)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处理。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
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
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
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 中提
取。
这里我们要注意,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
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 14%计提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16]48 号),截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企业应付福利费有账面余额的,应
继续保留在账面上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
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也就是说,原来根
据财企[2016]61 号文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各种保险费, 仍
应按原渠道列支, 直至保留的应付福利费使用结束为止。财
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
[2016]34 号) 进一步强调,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
工资总额 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但《企业财
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
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该文明确了实施修订
的《企业财务通则》后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其比例上限与财企L2016]61 号文一样, 都不得超过工资总额
的 4%,但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不再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
企业,只要应付福利费有余额,均应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以后再统一从成本(费用) 中列支。
(三) 执行企业新会计准则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一职工薪酬》(以下简称“职工薪酬准则”) 将凡是与职工
个人有关的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
同时统一了职工薪酬的处理原则,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
给予职工的补偿外,企业支付的职工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
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产品或劳务等有关资产成本及期
间费用。
企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