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管理制度制度名称员工保险管理制度受控状态编号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为建立完善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第3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2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总经理负责批准第2章社会保险分类办理第4条保险分类及购买条件见下表保险分类购买条件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的保险手续并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第5条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1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2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如果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但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所属市办理3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的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4保险报销时间一般是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第3章社会保险具体办理事宜第6条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1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缴费原则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3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4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5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6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7条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1当地政府有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时公司应按规定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3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当地大病统筹的规定到指定的大病统筹医院就医公司不再报销医疗费用第8条失业保险的办理规定1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2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医疗保险3失业保险领取或失去资格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1领取资格包括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齐2失去资格包括领取期限届满参军或出国定居重新就业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机构介绍的工作在领取期间被劳教或被判刑第9条工伤保险的办理规定1工伤保险的范围如下1患职业病者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包括工作时间前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者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及因此导致下落不明者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者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再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者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以及为维护公司公共财产受到伤害者7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者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2工伤保险待遇如下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时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放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员工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3员工患职业病被确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发放工伤保险4员工因工伤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照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5其他符合工伤保险待遇者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0条生育保险的办理规定1尽量不安排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3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4女员工单胎顺产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休假的15天不包括难产晚育需要增加的休假15天具体休假多少天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同时按照公司具体情况执行5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第11条住房公积金的办理规定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2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3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4公司按政府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手续具体缴费比例按当地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第12条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规定1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或全体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手续公司自行确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范围2在选择保险机构和保险品种时公司应该精心选择全面比较以求获得低成本高效益有保障的保险效果3公司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撤保续约等事务4在意外伤害保险执行过程中公司要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政府的保险法规政策动态等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5意外伤害保险的制定与国家当地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准第4章公司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13条疾病保险医疗期1疾病保险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期限如下1一般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第14条病假工资待遇在疾病保险医疗期内工资按照以下标准发放病假工资OEE工龄3个月以下46个月612个月1224个月3年以下基本工资的60基本工资的5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10年基本工资的70基本工资的6010年以上基本工资的80基本工资的70病假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调换的工作按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5章附则第15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16条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编修部门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