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签约代表:
乙方(抵押人):
签约代表:
丙方(房屋共有人):
签约代表:
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一、抵押物
(一)抵押物房产,房产地址为:房产:地址为 。
(二)甲方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抵押物产生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该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
(三) 甲乙双方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亦不对甲方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影响。
(四)抵押期间,甲方有权要求对该抵押物重新估价,乙方应当配合。若该抵押物重新作出的估价低于借款总额的,乙方应当补充新的担保。
(五)乙方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涉及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属争议。乙方提供与该抵押物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合法,准确有效。
二、抵押物共有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任何约定,均无存在共有人。
三、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 至 。
四、担保范围
抵押物的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 ,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和公告、交通、差旅、评估、鉴定、登记、公证、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以及诉讼费、仲裁费、抵押物的拍卖佣金、变卖费用),借款人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本合同的担保金额因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偿还而相应扣减。
五、抵押登记
(一)甲乙双方应在 前及时到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抵押登记证明应交由甲方保管至本合同终止。
(三)抵押登记事项若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六、抵押费用
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税费等所有抵押费用以及抵押物的折价、变卖、拍卖等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七、保管义务
乙方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该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甲方有权检查抵押物的保管情况,乙方应当配合。
八、灭失与毁损
(一)当抵押物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当立即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抵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当及时恢复该抵押物的价值。若甲方要求,乙方应当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物转让
乙方在转让抵押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