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一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简表(企业部分)
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保 险
类 型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标准
用 途
报销比例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按照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5%,由单位按月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
①住院统筹基金。分段报销住院医疗费用。
人员分类
医疗费
在 职
退 休
起付标准至5万元
80%
85%
5万元至10万元
85%
90%
10万元至16万元
90%
95%
②配置个人帐户。
原退休人员按月划入2%的个人帐户,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月划入45元;在职人员按月划入30元。
③门诊医疗补助。
原一次性缴1万元的退休人员,按3%的标准按月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
④门诊统筹。
起付线400元至封顶线2000元之间的门诊费用,在职职工报销40%,退休人员报销50%。
大病
医疗
保险
由个人缴纳,暂定每人每月5元。
支付16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
85%
补充
医疗
保险
有条件的企业可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4%计提
部分用于补充职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作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共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