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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定稿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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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泊无定 上传于:2024-06-04
某某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防范与控制法律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以公司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除外)。 第四条 公司合同管理实行以“避风险、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拟定 第五条 根据工作业务分工,合同由公司相应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拟订。 第六条 在拟订合同前,经办人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主要包括: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权限、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以及对方签约人的签约权限等,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第七条 合同拟订要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适价有偿和择优选择的原则。 第八条 拟订合同,尽量采用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一般内容如下: (一)首部部分:须写明合同当事人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等; (二)正文部分:须视具体情况写明合同内容,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的技术条件、标准、规格以及质量、数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格、支付方式和可能存在的附加费用,合同能否转让以及合同转让的条件,违约责任及赔偿,争议解决方式,合同适用的法律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三)结尾部分: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约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 在公司作为合同债权人的情形下,应力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设定担保,担保方式包括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第十条 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其它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公司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一条 合同洽谈人、经办人对所洽谈、经办的合同的下列事项负责并承担责任: (一)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 (三)价格条款的合理公平。 合同经办人因过失或故意导致上列情况不明、不实、不公,导致合同无效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按其过失或故意程度及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确认书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以传真方式签署的合同,应当在条款中明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相关条款或“此页无正文”的说明。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审核与审批 第十三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以有效方式(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履行审查、审核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审查:合同起草部门等专业部门负责对合同标的的价格、数量、质量、技术指标、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实质性条款和商务性条款进行审查,各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后由法律顾问对合同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法律性条款进行审查; (二)审核:法律顾问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各部门分管副总经理(以下简称分管经理)审核; (三)审批: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审批同意后,亲自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 (四)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的传递。 第十五条 涉及资金的合同,需经公司财务部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财务部主要审查合同资金的届期支付和资金风险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审核完成后,由经办人按审核意见修订后形成文本草案。合同草案形成后,附带审核方签署审核意见的《合同联审单》(附表1)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经审批并按审批意见修订后,合同内容即行确定,合同文本即行定稿。如对合同进行修改,需重新履行上述审查、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 负责合同审查、审核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而疏忽、放任审查、审核,致使不该签订的合同得到签订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后果及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合同签署的第一权利人,直接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除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外,合同签署人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表2)的委托代理人。 除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外,其它人员不得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可以授权委托总经理或他人代表公司对外订立合同。董事长授权时必须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标注授权内容、权限、期限等,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必须对公司和授权委托人负责,在授权委托书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越权。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超越代理权限或代理权终止时,任何人无权对外签约。否则,有关责任全部由合同签署人承担。 被授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订立合同。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先签字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程序。 印信保管员要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上的签字和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字,二者一致,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时加盖骑缝章。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公司和员工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确实、全面履行。 第二十二条 涉及资金或收、付款合同,履行程序要符合《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经办人必须将原件给公司的财务部门收执,以便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的规定收款或付款。   支付与合同有关的款项,务必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以防错付。严禁任何人擅自改变收款单位并付出款项。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任何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事项,均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取得书面凭证。不得以口头承认形式改变合同权利或者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履行合同的员工及合同经办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书面凭证并妥善保管。丢失合同有关资料的,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尽力克服困难,保证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能克服的困难或者损失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七条 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应按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解除合同时,应事先呈报变更解除合同申请,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到公证机关重新公证。 第二十九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往来的函电等)。 第三十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外,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经办的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负责处理。涉及公司内部两个以上部门的,经协商由公司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负责处理。经办人或履行责任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 第三十三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及合同约定为准; (二)坚持以友好协商为主,有理、有利、有节。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力求互谅互让,达成书面协议,协商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因公司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责任,并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的合同纠纷需要仲裁、起诉、应诉等法律程序时,要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由法律事务部制定处理方案,经批准后,按方案执行。 第三十五条 提出处理合同纠纷的时间,以及公司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保证有申请仲裁或进行诉讼的足够时间。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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