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麻醉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一、质量控制标准
(一)三级医院
1.麻醉科建设
(1)麻醉科已根据卫生部89年12号文件设立为临床一级科室
(2)原则上科主任有高级技术职称
(3)从2004年起执行人员准入规定,新增麻醉医师应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4)临床麻醉手术台数与麻醉人员之比达1:1.5~2.0,教学医院至少需达1:2.0(PACU及疼痛诊治人员编制另计)
(5)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有实行三级医师责任制的学术梯队。
(6)有PACU或(和)ICU
(7)有疼痛诊治门诊(可有病室)
(8)有人员培训计划(包括逐步改善人员学历结构),并认真予以实施
(9)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10)手术台数应按该院手术科室床位比例设置,有与人员数量及任务相适应的麻醉工作辅助用房及办公学习场地和设施
2.麻醉科管理
(1)各级医师职责明确,三级医师责任制得到落实
(2)坚持麻醉前访视病人制度,有麻醉前对病人病情评估的记录
(3)有麻醉前与病人、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的制度
(4)对择期或限期手术麻醉前有麻醉计划
(5)对危重疑难病例,有麻醉前讨论或向上级医师咨询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