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麻醉质量控制与评价标准
一、质量控制标准
(一)三级医院
1.麻醉科建设
(1)麻醉科已根据卫生部89年12号文件设立为临床一级科室
(2)原则上科主任有高级技术职称
(3)从2004年起执行人员准入规定,新增麻醉医师应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4)临床麻醉手术台数与麻醉人员之比达1:1.5~2.0,教学医院至少需达1:2.0(PACU及疼痛诊治人员编制另计)
(5)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有实行三级医师责任制的学术梯队。
(6)有PACU或(和)ICU
(7)有疼痛诊治门诊(可有病室)
(8)有人员培训计划(包括逐步改善人员学历结构),并认真予以实施
(9)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10)手术台数应按该院手术科室床位比例设置,有与人员数量及任务相适应的麻醉工作辅助用房及办公学习场地和设施
2.麻醉科管理
(1)各级医师职责明确,三级医师责任制得到落实
(2)坚持麻醉前访视病人制度,有麻醉前对病人病情评估的记录
(3)有麻醉前与病人、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的制度
(4)对择期或限期手术麻醉前有麻醉计划
(5)对危重疑难病例,有麻醉前讨论或向上级医师咨询的制度
(6)麻醉记录认真、清晰,能反映手术主要步骤、病情变化及处理
(7)认真落实术后随诊制度,随诊记录真实可靠,麻醉并发症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8)有严重不良事件的讨论和报告制度(包括向省质控中心及时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9)重视临界事故,及时组织讨论,从中吸取教训,提高麻醉质量,并及时向省质控中心报告(略去当事者姓名,中心汇总时也略去单位名称),引起同行注意防范。
(10)认真执行麻醉科医师值班制度
(11)认真执行麻醉科交接制度
(12)认真执行麻醉医师司理麻醉时的职责和有关规定
(13)认真执行药品、输液、输血的核对制度
(14)认真执行麻醉器材的管理和消毒制度
(15)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
(16)执行常用麻醉方法的操作规范或有关的注意事项的规定
(17)对所司理的麻醉有分类登记,对参与科外的抢救工作有登记,对参与会诊有登记
(18)对麻醉并发症有登记
(19)重视医德、医风建设,有相应的评议、奖惩办法
(20)主任应督促并定期检查三级医师责任制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科室应作出安排,每日有相应人员检查当日麻醉质量情况。每月(至少每季度)有对该时段内麻醉质量的回顾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采取改进措施,并作好记录。
3.临床麻醉质量
(1)至上年度止,5年累计的麻醉死亡率低于万分之二,以后逐年降低。
(2)尽可能杜绝麻醉事故
(3)力争不出现医疗纠纷,如有纠纷,麻醉科确实无过错者(包括医疗态度),按无纠纷计
(4)对全麻、硬膜外和腰麻、神经阻滞、腰-硬联合麻醉和连续腰麻的并发症的发生率有真实统计,其发生率逐年下降。
(5)对麻醉失败率有真实统计,失败率应逐年下降
(6)病人对麻醉的满意率有真实统计,满意率应逐年提高
(7)对危重疑难麻醉所占有分数有真实统计
(8)每年有新开展的麻醉技术(包括监测技术)
4.学术活动
(1)科室内有下列学术活动
( 麻醉前讨论
( 有定期术后病案讨论
( 及时的死亡讨论
( 定期专题讲座或交流
(2)应参加相关学科的学术活动
(3)参加省和省以上麻醉学术会议
(4)应参加有关的继续教育学习班
(5)发表学术论文
5.麻醉科设备(最低标准)
(1)麻醉机 1台/手术床
(2)监测仪
①具有ECG、SpO2、NIBP等最基本的监测项目,1台/手术床
②温度监测 0.2~0.4台/手术床
③PETCO2监测 0.2~0.4台/手术床
④有创监测(压力) 1台/3~4张手术床
⑤CO监测 适量
⑥麻醉气体监测 适量
⑦肌松监测 ≥2台
⑧便携式监测(运送病人用) 适量
(3)除颤器 必备
(4)容量泵或(和)注射泵 适量
(二)二级医院
1.麻醉科建设
除以下各条外,余同三级医院
(1)科主任可为麻醉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医师
(2)如目前条件不具备,应力争在近年内建成有实行三级医师责任制的学术梯队
(3)如尚无PACU,应力争在两年内建立
(4)有条件时可建立疼痛诊治门诊
2.麻醉科管理
除条件不具备时不能实行三级医师责任制,主治医师应担负好对下级医师的指导、督促、检查、接受咨询等外,余同三级医院。
3.临床麻醉质量
除死亡率可略高于万分之二(≤3/万)外,余同三级医院。
处理危重疑难麻醉的能力应逐年有所提高。
4.学术活动
参照三级医院,及时的死亡病例讨论(包括手术病人非麻醉原因的术中死亡)、定期的术后病案讨论应不可少,要参加省、市及省市以上学术活动,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班。
5.麻醉科设备(最低标准)
(1)麻醉机 0.5~1台/手术床
(2)监测仪
①具有ECG、SpO2、NIBP等最基本的监测项目 1台/手术床
②温度监测 适量
③PETCO2监测 适量
④有创监测(压力) 适量
⑤肌松监测 1~2台
(3)除颤器 必备
(4)容量泵或(和)注射泵 适量
(三)一级医院
1.麻醉科建设
(1)有条件者应设立麻醉科,暂不具备条件者也应成立麻醉组,由医院直接领导,有单独的负责人;如果只有个别麻醉人员,也必须是取得麻醉执业资格的执业医师。
(2)新增麻醉人员时应力争增加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3)临床麻醉手术台数与人员之比达1:1.3~1.5
(4)余同三级医院同近的(8)、(9)、(10)
2.麻醉科管理
(1)各级医师职责明确
(2)余同三级医院同项中的(2)、(3)、(4)、(6)、(7)、(8)、(10)、(11)、(12)、(13)、(14)、(15)、(17)、(18)、(19),参照执行(20)
3.临床麻醉质量
(1)5年累计麻醉死亡率≤4/万
(2)余同三级医院同项中的(2)、(3)、(4)、(5)、(6)
(3)争取有新开展的麻醉技术。
4.学术活动
参加学术活动
5.麻醉科设备
(1)麻醉机 必须至少有一台麻醉机
(2)监测仪
具有ECG、SpO2、NIBP等最基本的监测项目 1台/手术床
(3)除颤器 必备,至少院内有一台
( 各级医院的必备条件:以存在以下一项即为不合格
1.无麻醉机、监护仪
2.从事麻醉工作而无麻醉医师(含麻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
3.三级医院没有独立的麻醉科
临床麻醉质量控制标准及评估(二稿)
(适用于三级及二级医院)
受评单位: 医院麻醉科
医院等级: 年 月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与方法
分值
自评分
专家检
查评分
1.麻醉科建设
符合以下条件者得分,不符者不得分。(分值在[ ]内)
18
(1)麻醉科已设立为临床一级科室
[2]
(2)原则上科主任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级医院麻醉科主任可为麻醉主治医师或主治以上医师。
[2]
(3)从2004年起执行人员准入规定(医院新增麻醉医师应具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2]
(4)临床麻醉手术台数与人员之比达1:1.5~2.0,教学医院至少需达1:2.0
(PACU及疼痛诊治人员编制另计)
[2]
(5)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有实行三级医师责任制的学术梯队(二级医院如目前条件不具备,应力争近年内建立该梯队)
[2]
(6)有PACU(或也有ICU)(本项只要求三级医院的麻醉科)。二级医院应力争在两年内建立。
[2]
(7)有疼痛诊治门诊(二级医院有条件者可以建立)
[2]
(8)有人员培训计划(包括逐步改善人员学历结构),并认真予以实施
[2]
(9)有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1]
(10)有与人员数量及任务相适应的办公学习场地,辅助用房及设施
[1]
2.麻醉科管理
以下每项符合者得分,否则不得分或酌情扣分,个别项目另给奖励分,分值在[ ]内。
32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责明确,三级医师责任制得到落实。(二级医院如暂无高级医师,应落实两级医师责任制)
[2]
评估内容
评估标准与方法
分值
自评分
专家检
查评分
(2)坚持麻醉前访视病人制度,有麻醉前对病人病情的评估记录
[2]
(3)有麻醉前与病人、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的制度
[1]
(4)对择期或限期手术麻醉前有麻醉计划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