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依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对高级干部提出的五项要求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其他培训机构三个月以上的培训六身体健康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列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主持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按照拟任的职位推荐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第十条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党委成员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三纪委领导成员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有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第十一条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下列程序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二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推荐三由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推荐情况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第十四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是所在单位群众拥护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第十五条推荐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某些领导成员人选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第四章考察第十六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入选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由主管方会同协管方进行第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表现第十九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者民意测验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四综合分折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五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成员集体听取考察组汇报研究提出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第二十条考察拟任党政领导职务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考察拟任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的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分管领导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的领导成员三本部门内设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上列考察时须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换届前和任届中期应当对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各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民主评议由本级党委党组主持必要时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派人指导二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为领导成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三参加评议的人员可以根据被评议对象的层次和职务确定一般应当由被评议对象的同级下一级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四民主评议应当在个人总结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书面意见个别征求意见等方法进行五民主评议结束后应当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评议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改进措施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情况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包括一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或者民意测验情况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进行干部考察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派出考察组考察组由二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酝酿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在上级党委考察之前或者本级党委决定呈报之前应当在下列范围内进行酝酿一在本级党委领导成员中酝酿二在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三党外领导成员的人选还应当在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酝酿酝酿的情况应当向上级党委汇报第二十五条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前须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地方政府组成人员人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人选须征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成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协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见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任免建议第二十八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第二十九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对领导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以党委党组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条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要严格审查第三十一条须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第七章依法推荐提名与民主协商第三十二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府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积极贯彻党委意图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的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并介绍所提人选的有关情况第三十四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第三十五条换届时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第三十六条由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决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认真加以分析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程序暂缓选举决定也可重新推荐人选如果党委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者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当作出解释或者说明第三十七条由党委推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适当时候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由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在进一步酝酿后继续推荐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应当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交流回避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长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上下之间党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经选举产生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在原籍任职满一届后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九章辞职降职第四十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第四十一条因公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领导职务第四十二条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的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提出辞职第四十三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对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可以分配适当工作第四十四条辞职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五条建立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第十章纪律与监督第四十七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二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四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六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七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政协章程的活动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四十八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一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受理有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二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三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组织人事部门召集检查分析本条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党组四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五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办事制度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五十条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的干部任免请示不予审批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必须予以纠正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人民解放军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精神作出规定第五十三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