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2 月,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准则一所得税》,新准则与昌准则规范
比较,从会计理论到会计核算方法,都有了很大的创新。新准则规定,我国所得
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求企业从资产负债表出发, 通过比较资产负债
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
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问的差异分别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并在此基础上确认每一会计期间
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新准则资产负债观的确立,体现了我国会计发展的新趋
势。
一、 新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
新所得税会计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所得税
的会计核算方面贯彻了资产负债观的理念, 所谓资产负债观是指在制定规范某类
交易或事项的准则时,首先规范由此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有关资产和负债的确
认、 计量,然后再根据所定义的资产和负侦的变化杂确认收益。所得税会计准则
第4 条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
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 应当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
得税负债,